饭店如厕摔伤,店家有责赔偿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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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化名)在2013年的元宵夜和家人一起到某知名饭店吃团圆饭,怎料在饭后如厕之际,摔倒在该饭店的厕所门口,被诊断为大腿粉碎性骨折。意外发生后,周红向饭店追究责任,但饭店对此拒不负责,以该厕所不属于饭店经营范围,是大厦管理方的管辖范围为由推搪责任。周红最终将饭店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决定追加大厦管理方为第二被告,法院认为,虽然饭店与大厦管理方的租赁合同范围并未包括该厕所,但根据厕所的位置及使用常理等依据,足以认定饭店就是厕所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最终判决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据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新消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述公共场所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有必要的保障,但往往判决时法院也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消费者自己也应尽个人保护的注意义务。
广东省消委会解读
问: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哪些?
答: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项义务不仅包括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且包括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问:对在消费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如何认定责任?
答: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亦称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
问:若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已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避免危害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如果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避免危害的发生,在消费者无重大过失时,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凌越 帅鹏坤 郝小书 杨婷 邹海媚)
凌越、帅鹏坤、郝小书、杨婷、邹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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