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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当街砍人 庭上悔过认罪称痛苦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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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2013年7月29日,何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的家中,以为楼下有人非议他,欲出门理论,其父亲何某某试图阻止出门未果。何某出门后,就发生了一起震惊深圳的三死一伤五轻伤的要案。

3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审理此案。何某在庭上极少说话,说的唯一一句完整的话就是:“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自己也是觉得很痛苦。”在法庭上,何某的反应都比较慢,很多时候都无法完整表达,这名41岁的男子有精神病史,仅初中文化,其父作为监护人也参加了庭审。

被告:

怀疑有人议论他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9日9时许,何某在罗湖区家中,认为楼下有人非议他,欲出门理论,其父亲何某某试图阻止他出门未果。何某走出其居住的小区后,闯入贝丽南路24号沙县小吃店内,用该店厨房内一把三角刀刺伤该店老板蔡某某背部、右胳膊,之后,何某持刀刺伤在该店门外就餐的被害人涂某某背部。随后,何某北行至锦鸿牛肉店门口,持刀刺伤被害人黄某某左腰部、右肩胛。何某折返向田贝二路方向,行至路口处持刀刺伤站在此处的被害人文某某右胸部、右背部。接着,何某继续北行至深圳中学初中部大门附近,持刀刺伤行走在人行路上的被害人秦某右腰部。经法医鉴定,涂某某、黄某某、文某某三人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人当庭出事了31位证人证言,以及深圳市康宁医院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事发时,何某处于显症期,他的行为能力和辨识意识部分(大部分)丧失。

记者了解到,何某1986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据2008年8月的《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残疾鉴定意见书》显示,何某自1986年(13岁)开始出现精神异常,1991年至2003年在深圳市康宁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主要表现为疑心重,怀疑别人议论,行为古怪,紧张害怕,孤僻少与人交往,生活无法自理。

其父:

万万没想到

何某整个庭审过程都很少说话,面对法官的提问,他也是半天才能蹦出一两个字,他表示认罪,并多次表示自己已经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了,也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说的唯一一句完整的话就是:“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自己也是觉得很痛苦。”

何某的爸爸作为他的监护人在法庭陈述的时候用了两次“万万没有想到”。何某的爸爸说,平时何某有病在家里,一直都是低着头很怕人,“那天他跑出去,真的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也表示,目前在何某名下存有房产,希望把其房产变卖兑现进行赔偿。不过因为事发后,何某一直被拘押,没办法走程序,因为根据房产局规定,变卖房子需要本人亲自办理,或者何某本人到公证处出具证明才可以。目前,已经向受害人亲属支付了16.8万元,何某的父亲表示事发后,想对死伤者家属进行慰问,不过街道办不让去,怕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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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副主任张兴彬律师表示,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性质不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主观上是想剥夺他人的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伤害他人的身体,并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因为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但是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第十八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编辑: 王燕子

(原标题:精神病患者当街砍人 庭上悔过认罪称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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