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追”出隧道安全一串隐患
新华日报
5日早7时,晋济高速岩后隧道路段恢复通车。据山西晋城市政府新闻办消息,3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场搜救工作现已结束,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4名确认生还的肇事司机已经被警方控制。事故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阶段。
晋济高速岩后隧道路段一起普通的交通碰撞事故,却由于危化车司机擅自违规处理,造成隧道内42辆汽车、1500多吨煤炭燃烧,并引发液态天然气车辆爆炸,大火烧了73小时才被扑灭。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但已初步暴露出多个环节的安全隐患。
环节1司机违规处理引发火灾
3月1日14时50分,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公司驾驶人李建云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核载30.6吨,实载29吨甲醇),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1060公里加900米处岩后隧道路段,进入隧道光线骤然变暗,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通行,导致进入隧道10米即追尾碰撞前方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汤天才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核载32吨,实载29.6吨甲醇)。
当时,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车辆碰撞后,李建云、汤天才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两车卡在一起,并有甲醇泄漏。私下协商后,前方车辆驾驶人汤天才上车驾驶车辆向前移动,两车分开后,再次下车查看情况时发现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两车上的司机和押运员共4人弃车逃离现场。目前,这4人已被警方控制。
由于岩后隧道入口低、出口高,汤天才驾驶的货车所载甲醇在隧道入口处泄漏燃烧后,火势迅速沿隧道由入口向出口蔓延,先后引燃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运煤车,并引发隧道内一辆拉有液态天然气的车辆发生爆炸。
据初步统计,目前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伤,42辆车被烧毁,二广高速公路岩后隧道路段交通中断3天多,直到5日上午才恢复通行。
环节2运输公司只收钱不管理
国家对危化品运输管理有严格规定,驾驶员与押运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据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调查,发生碰撞事故的两辆车上的驾驶员与押运员都持有从业资格证,但对所拉运货物的特性、安全运输的规定、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基本知识一概不知。
据汤天才交代,其所驾驶的车为个人所有,挂靠在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只收钱不管理,平时的安全教育、管理都流于形式,教育考试交钱签名即可。李建云说,他刚上岗一个月,公司没有专门的安全检查员,平时出行车辆的安全检查全靠自己。
据山西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高岭介绍,按规定发生交通拥堵时,大型货车一律靠右行驶,不允许插队、超车,两辆甲醇拉运车都违法变道,驶入隧道左道;交通拥堵时,危化品车辆的安全押运员应该下车在车辆的后方放置三角警示架,以防发生追尾事故。进入隧道,发生交通拥堵,汤天才车上的押运员却躺在车上睡觉,没有下车设置警示标志。
环节3隧道消防设施失灵
据现场救援人员介绍,全长800米的岩后隧道内没有排风设施,事故发生后,隧道内浓烟滚滚,救援人员戴着防毒面具、氧气罐都呆不了20分钟。
烟雾报警器失灵,没有起到报警作用,一些车辆里的人员没有及时逃离;隧道中
间的应急逃生通道关闭,逃生指示不明显,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混乱,人员只能从隧道的南北出口逃离,中间的人没来得及逃离。
更为遗憾的是,消防水龙头竟然不出水,消防车辆只能从高速路下边拉水灭火、降温,延误了灭火时间。而事故发生1小时40分后,一辆拉有液态天然气的大型车辆又发生了爆炸,汽车的一半在隧道内被炸飞了50米。
调查发现,岩后隧道北口往南5公里处设有一个煤焦管理站。2月28日由于晋城地区降大雪,晋城市区域内的晋济高速公路因不具备通行条件于当日17时40分封闭。3月1日7时10分晋济高速公路恢复通行,致使运煤车辆集中驶入。因煤焦管理站通行缓慢,导致事故发生路段车辆拥堵,隧道内排队等候有33辆运煤车,最后引燃了车上的煤炭,加重了事故后果。
3月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吸取山西晋济高速岩后隧道事故的教训,立即排查当前隧道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山西规定,从2014年3月5日零时至2015年3月5日零时,山西境内的高速公路禁止一切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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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上路有章可循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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