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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救助按非法所得1~3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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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骗取社会救助按非法所得1~3倍罚来源:新文化报 - 新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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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救济法》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二十多载曲折路

  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日前由国务院颁布。

  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等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将有助于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据介绍,《社会救助法》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讨论,但最终都卡在“大救助”的概念里。由于社会救助涉及多个部门,步调很难协调,救助立法进程因此放慢。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举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和运行有一套相对成熟的机制,但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还没有。又比如,住房救助到底属于住房保障部门管理还是民政部门管理,各部门的分歧也很大。

  不过,酝酿了二十多年后,随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我国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据介绍,社会救助点多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出台办法,只是社会救助法制化迈出的第一步。

■亮点分析

托底线、救急难:确保百姓“求助有门”

案例

  2013年11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武文英涉嫌故意杀人案。2012年2月,她把农药瓶递给患有脑瘫的双胞胎儿子,致两子死亡。悲剧也促使人们反思:为何已有的社会救济、残疾人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最终没能挽救一个困难家庭?规定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 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在临时救助方面,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等。评析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因此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说,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郑功成表示,办法从理论上免除了群众生存危机的风险,覆盖范围更广,编牢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网底”。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指出,办法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能够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办低保将核对财产状况:杜绝“开宝马吃低保”

案例

  2013年末,镇江市润州区宝塔路街道查出了21名居民:不少人开着奔驰宝马,脖子上戴着金项链,手里牵着名犬,却吃着“低保”。而这样的报道,近年来屡见不鲜。“开宝马吃低保”,成为一道如何实现社会公平的考题。

规定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厦门大学副教授朱至刚指出,办法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失,如过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为申请标准,这次将申请者的财产状况纳入其中,“开宝马领低保”、“住多套房领低保”等现象将难以再现。

  民政部方面此前曾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对申请群众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政部从2009年开始就在143个地方进行试点,建立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机制,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面的措施,来判定其准确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按照时间表,2014年将有70%的市县区要建成核对机制,到2015年底在全国全面建成这项机制。

主管人员要负责:严打“人情保”、“关系保”

案例

  各种“错助”、“骗助”行为层出不穷。内蒙古包头一低保户吕某被曝光拥有6处房产;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贾庄行政村村干部张某编造资料为自己和妻子二人办了7个低保……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评析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错助”、“骗助”行为,饱受群众诟病。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表示,必须确保宝贵的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办法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为,并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认为,“问责制”的推出将有效遏制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公肥私等诸多乱象,但除此之外,还需有更严密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及不断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确保落实。

  综合新华社、央视、《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

(原标题:骗取社会救助按非法所得1~3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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