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公安局长终审获刑12年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讯 记者赵志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强挪用公款、贪污案进行了宣判,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2年。
经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强利用分管陇南市治安支队的职务之便,安排下属将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借给陇南市某建筑公司,用于归还到期的银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归还。2007年,王志强带队前往成县某公司厂坝铅锌矿整顿矿区秩序,期间王志强以汽车修理费、招待费等名义,先后5次找该矿区报销共计48万余元,其中35.6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志强将100万元外借,超过3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顿矿区期间,虚报各项开支35.6万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王志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志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立功表现,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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