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保护消费者权益:多听群众怎么说

《中国人大》杂志社

关注

文/本刊记者 谢素芳

社会关切的网络购物“后悔权”、个人信息泄露、经营者霸王条款、虚假广告、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得到了回应,新华社服务新闻专线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评选为“2013年国内民生十大新闻”之一。也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赢得了各界好评,纷纷呼吁尽快实施。

如果要选出2013年最受关注的立法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出台无疑能入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在过去的一年里经过初审、二审、三审,于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格式条款、召回缺陷产品等方面的义务,通过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等缓解消费者维权难度,设立了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金额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社会关切的网络购物“后悔权”、个人信息泄露、经营者霸王条款、虚假广告、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得到了回应,新华社服务新闻专线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评选为“2013年国内民生十大新闻”之一。也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赢得了各界好评,纷纷呼吁尽快实施。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回顾这部法律修改的过程,之所以内容能够得到社会热切欢迎,与修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的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密不可分。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着力点,尊重立法规律,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严谨周密、可靠管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就是这一精神的生动实践。

20年首次修改,回应关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施行了近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共有517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17件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1年10月开始着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以后,把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了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进入紧张又有序的状态。

承担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法工委也加快了工作步伐,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消费者协会和专家、律师以及法院、工商、商务、工信等部门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实地调研,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内容,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切实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在起草当中,我们有几点基本的立法理念。”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经验,在这次修法当中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四是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强化有关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减少、预防消费纠纷。

两次在网络公开征求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修法当然不能忽视消费者本身的意见、建议。这次修改就特别重视群众的意见,立法机关运用多种方式多次广开言路,很多委员、代表、群众、专家的具体建议被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吸纳。

在初次审议之后,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3年4月28日至5月31日这段征求意见期间,共有1408人提出3240条意见,收到35封提出意见的来信。法工委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业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多个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法院、消费者协会、企业、律师等方面的意见,还到上海、浙江、广西、福建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通过以上方式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主要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2013年8月下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会后,法工委将草案二审稿公布于网络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部法律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历史上并不多见。

这次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共有640人提出1344条意见,提出意见的人数和意见数量都明显少于第一次。这些意见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此外,法律委、法工委还召开多个座谈会,专门听取相关部门、消费者和经营者、专家的意见。法律委根据这些意见,又一次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作了部分修改。

2013年10月21日,法律委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汇报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并且,提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出台前评估:扩大参与面

立法前评估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方式上的创新之举,其效果在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中已得到检验。

“立法过程中虽有大量调查研究,听取了方方面面意见,但当法律草案准备交付表决时,‘正向思维’占据了主流,这时需要一些‘逆向思维’,再听一听各方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2013年5月,张德江委员在就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开展立法调研时,充分肯定了旅游法通过前的评估工作,并指出,“今后要继续探索经验,不断完善,使法律出台前评估形成制度。”

2013年10月9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之前,法工委召开了法律出台前的评估会议,邀请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和法官、律师等方面的代表及全国人大代表共14人,就修正案草案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在总结前两次立法前评估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法工委对本次评估会议做了更为细致、科学的准备。比如,为了保证评估会的质量,增强参会人员的代表性,在参会代表的选择上,法工委充分考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注意到法律实施可能影响到的方方面面。

在14位参会代表中,2名全国人大代表为提交过相关建议议案或者对消法有一定研究的代表;4位消费者代表中既有热心于消费者维权的普通群众,又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居委会主任,还有北京市政协委员;3名经营者代表都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两位大学教授从事法学研究;来自司法实务的2名法官和1名律师都曾处理过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此外,座谈会还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列席旁听。可谓“每一位代表都精心挑选,每一位代表都是有关人员”,而且,这14位参会代表均未直接参与常委会审议期间的征求意见工作。

“我在上一届时提出的十几条修改建议都采纳了,这一届提的十几条建议也都采纳了,我很感动。”“消法的修改酝酿了很多年,经过这段时间的修改,草案越来越好,特别是今天讨论的修改稿,是比较稳重、比较成熟的。加上经过了两次常委会审议和两次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全社会对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都已经知道了,这时候出台,时机是非常好的。”与会代表们评估认为,草案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有的与会代表还就本法调整范围、个人信息保护、商品三包义务、虚假广告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最终提交常委会表决的修正案草案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赞成150票、反对2票、弃权1票。通过!”经过充分听取民意、科学论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从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制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