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需严格审查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红 李庆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存在四个问题:一是社会调查启动时间呈现延迟性,很多社会调查工作在公诉阶段才进行。二是社会调查方式呈现模糊性,如何调查未成年人相关信息,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三是调查主体呈现非专门性,社会调查工作该由谁进行,是公检法三方协力,还是择一而为,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四是对调查报告审查不严。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一是尽量在侦查阶段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相对于在后续阶段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在侦查阶段启动这一程序既可能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符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要求,又有利于教育感化涉案未成年人。
二是社会调查的方式应当多样化。从司法实践看,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无论从人力还是经费上,都不如委托涉案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相关机构调查更为现实与合理。比如,委托涉案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委托当地的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调查方法也要改进,积极采用人格理论、人格心理学等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进行调查。各种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通过综合分析,使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
三是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社会调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同时,应将社会调查机构置于监督之下,以保证其能够正当履行职责。
四是完善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程序性审查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社会调查主体进行审查。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以单位名义出具,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具体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另一方面,对社会调查手段进行审查。调查人员在调查时,不得对被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否则即应视为非法调查,予以排除。
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实体审查应从三方面着手。首先是对社会调查报告关联性的审查。社会调查机构应该重点收集有关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刑罚裁量相关的材料。其次是对社会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审查。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审查调查报告内容的合理性、逻辑性,以及与涉案未成年人供述进行比对等方法进行判定。最后是对社会调查报告客观性的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的品行、能力、性格等情况的调查分析,应当中性、客观、理性地叙述事实、表达结论。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需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