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协议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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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修改后刑诉法增设的制度,该制度对于和解适用的条件、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都作出了规定,但是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对此,李书勤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刑事和解协议重在履行》中指出: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达成协议后的法律后果,却没有规定不履行协议的制裁措施。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处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和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两种情况,因此对于和解协议效力的确定,也应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可以作为附加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检察机关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第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应当由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效力,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此种情况下和解协议的效力应由法院认定,法院判决后,如果加害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不履行协议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