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房产 四姐弟争遗产公堂相见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谷丽娜
目前均已退休的张生、张艳等四姐弟为19年前父母去世时留下的一套49平方米的房产打起了官司。1月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母亲的代书遗嘱有效,房产归遗嘱继承人张生所有。
1981年,四姐弟的父亲张东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有住房(下称争议房)。张东去世后,四姐弟的母亲李真于1992年9月1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争议房,并缴纳部分房款。
1994年4月5日,李真在大女儿张艳的陪同下,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载明:“房屋给二儿子张生继承。”李真签名并按手印,该遗嘱一式两份,由张艳保管一份,见证人保管一份。
1994年12月23日,李真去世,张生于1998年缴纳剩余房款后办理了房产证,产权登记在李真名下。之后,张生一直居住在该房。
近年来,因房价上涨,张艳等3人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遂与张生发生纠纷。
2013年10月,张生诉至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争议房归其所有。庭审中,张生因所立遗嘱年代久远,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仅出示了遗嘱复印件。
1月3日,沙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争议房由张生继承。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洁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0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被继承人李真生前所立遗嘱内容为争议房由张生继承。被继承人李真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张生居住、使用至今,三被告并未占有、使用该房屋,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故本案原告张生的诉讼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虽未向法庭提交遗嘱原件,但该遗嘱原件曾在被告张艳及两名见证人处保管过,且庭审过程中,张艳认可遗嘱系其代母亲找律师所立,也认可遗嘱原件曾由其保管过,张生当庭出示的遗嘱复印内容与其保管过的遗嘱原件内容一致。该遗嘱内容有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能反映出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分割,由张生继承。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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