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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监控”影响办案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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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星史琦

公共场所,有监控不启用、能监控但视频模糊、应装监控没有装,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机关办案,导致一些本可以定性的案件因视频证据存在问题无法定案,犯罪分子不能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统计,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该院办理的案件中,因监控录像存在问题造成嫌疑人被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4件4人,造成嫌疑人被改变定性的1件1人。

检察官介绍,视频监控是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重要证据,监控质量本应图像清晰、画面连贯,但一些案件由于监控没有启动、位置偏差、画面不清等问题影响刑事案件办理。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是画面模糊不清。在一起盗窃案中,嫌疑人张某在石景山苹果园三区停车场、金顶街糕点厂南侧以及歌厅停车场等地砸车窃取财物,交代作案32起。32起中,有10起作案地点监控录像模糊不清。虽然嫌疑人供认这10起案件的作案时间、地点,与被害人报案所称的作案时间、地点一致,但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10起犯罪事实未被认定。

二是监控录像不全。录像不全包括随意调整监控方向、监控录像时断时续等现象。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在发案的宾馆调取监控视频时发现,整个宾馆只有一层接待大厅有一个监控探头,监控探头本应监控大厅和楼道,但监控方向却对着接待台监视服务员,监控录像只能反映出案发时段有三名男子的背影快速经过前台,导致该案因证据不足而被存疑不起诉。

三是没有监控设备。检察官介绍,有的地方应当安装却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影响证据提取。盗窃案嫌疑人孙某砸车盗窃,作案20处现场都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涉案的公共停车场本应安装监控设备,却没有。2012年9月1日凌晨3时许,邓某等3人在石景山路北侧停车场劫取他人挎包。被害人称,自己被嫌疑人“摁倒”在地,致膝盖受伤。嫌疑人却称,是被害人自己“摔倒”受伤,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办案人员根据被害人、证人、医院诊断等证据认定邓某三人构成抢劫罪,但由于案发地没有安装监控设备,缺乏发案地视频证据,杜某等3人否认用暴力胁迫手段,法院最终以抢夺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

四是监控设备成摆设。贾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安机关认为贾某驾驶重型车通过路口时,明知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仍加速通过,致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客车车毁人亡。事故发生后,贾某一口咬定是“绿灯”时经过,对方闯了“红灯”。检察官调取事故路口的监控资料时,发现事故路口的监控设备没有投入使用。最终,贾某承认自己闯“红灯”,说谎是企图蒙混过关。

检察官指出,这些问题中,监控录像模糊不清最为突出,原因有多方面,如监控镜头长时间使用未除尘,镜头松动导致聚焦不准,镜头老化、损坏等等。

记者了解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缺少资金,另一方面是有关责任人没有尽到职责。

“没有监控、监控形同虚设、画面模糊,这些‘问题监控’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难度。”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一要整合监控资源,实现公共场所监控全覆盖。对现有监控设备进行资源整合,合理规划监控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治安监控全覆盖。政府部门应对已有的监控地段、设备以及运行情况进行登记清查,对尚未实现监控覆盖的地段、场所逐步推进视频监控。各住宅小区以及超市、网吧等营业主体,则应负责各自营业区域内的监控系统。二是督促相关机构对现有监控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监控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当监控地段发生案件时,能够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清晰的图像。三是建立监控设备专人负责制度。社会上一些单位、学校、商场、小区等在治安管理上是自管监控,要建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有专人值守,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一旦发生案件或可疑情况,能够提供监控图像。

(原标题:“问题监控”影响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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