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一护林员玩忽职守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12月18日讯 17日,始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全玩忽职守一案进行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44岁的被告人钟某全,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铁寨村人,中共党员,系始兴县澄江镇人民政府护林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全从2005年开始担任始兴县澄江镇人民政府护林员,负责对澄江镇铁寨、方洞一带山林进行管护。根据澄江镇人民政府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澄江镇护林队管理办法》规定,被告人钟某全作为护林员,具有在其责任区域进行巡山护林、制止盗伐滥伐林木和毁坏林木等职责。然而,2011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钟某全疏于对位于其责任区域的铁寨林场进行巡山护林,致使这段时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铁寨林场“旱坑”山场大肆乱砍盗伐,经鉴定,“旱坑”山场被滥伐林木面积为328.2亩,立木蓄积1805.1立方米。
被告人钟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一、其不承认是玩忽职守。二、2011年到2012年,其有向澄江镇主管林业的副书记汇报过相关情况。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全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一、从犯罪构成之主体要件来看,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钟某全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钟某全从2005年8月起被澄江镇政府雇用为护林员,负责对澄江镇铁寨、方洞一带山林进行巡护。巡护面积约八万亩,方圆几十公里,每月工资才550元。被告人钟某全作了大量巡护工作,不存在敷衍塞责、擅离职守的情节。3、被告人钟某全的行为与造成涉案林场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如要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处罚,这将必然导致权利与责任的失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全身为澄江镇人民政府聘任的护林员,由于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其管护范围内的林木被滥伐1805.1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全虽然是个农民,但其是澄江镇政府聘任的护林员,在相应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属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所说的“虽未列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行为,符合渎职犯罪主体。其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钟某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只是一个农民护林员每月只领取550的工资,却要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处罚导致权利与责任的失衡等辩解辩护意见无理,法院不予以采纳。鉴于导致发生铁寨林场“旱坑”山场被滥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钟某全犯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谷立辉 刘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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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责编:周选彬
(原标题:始兴县一护林员玩忽职守被判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