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怀亮获98万国家赔偿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
(原标题:当事人李怀亮获98万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