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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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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11月25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戴和清)今天(11月25日),从湖南省物价局了解到,湖南省物价局定于2013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长沙市芙蓉华天大酒店举行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公开征求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要点

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作用,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对我省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拟定了《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听证稿)。其要点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2、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3、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4、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5、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1、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①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②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③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④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2、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停车场;

②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③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④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⑤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的配套停车场;

⑥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个别城市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实行区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四)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可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发布。

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每小时白天5元,夜间2元;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最高收费标准每月300元;非规划区所建停车位收入属于业主共有权益的场地占用费不低于70%,其余部分作为停车服务成本;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单个小区区位情况、停车位紧缺程度等,在广泛征求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分步调整地面停车位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白天每小时5元,夜间1元,但每车位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公立医院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就诊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停车位不够周转的,与就诊有关车辆(凭当日就诊单据、探视卡)免费停放1小时,同时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与患者就诊有关车辆停放提供方便,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实行优惠,最高收费标准白天每小时5元,夜间1元。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六)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2、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3、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4、进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5、进入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即停即走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6、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7、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七)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1、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2、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3、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及其分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确保业主共有权益不受侵害。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25名)

(一)消费者(11名):

杜忻沅 原地质部衡阳探矿机械厂高级工程师

欧阳敏捷 湖南省广播电台潇湘之声记者

刘润秋 湖南省三相进出口公司退休人员

祝海军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个体经营者

樊长春 中南大学教师

甘勇 湖南金鹰之声广播电台新闻部副主任

易永锋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芙蓉区第四届政协委员

尹仕民 邵东县史志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兼公益律师

金治农 湘潭合成化工厂职工

刘宏志 长沙精英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经理

龚树立 国美电器管理人

(二)经营者(4名):

李小军 长沙市交警支队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科副科长

陈洪林长沙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胡晖湘雅附二医院保卫办副主任

夏欣刚中航物业长沙分公司总经理

(三)专家、学者(2名):

陈许芳民法制维权湖南站站长

陈东湖南省委党校教师

(四)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8名):

龙志奇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周晓艳省政协经科委办公室主任

杨志华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主任科员

颜和平省住建厅房产处副处长

童立里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

袁双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秩序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刘昌春省交通厅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处主任科员

阮曼玲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

三、听证会听证人名单

罗懿湖南省物价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邓荣幸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

刘振晓湖南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处长

(原标题: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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