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擅自“住改商” 有利害关系业主可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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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期,电梯坠楼的惊魂一刻经常见诸报端。细看这些电梯坠楼事故的报道,会发现因“住改商”导致的电梯超负荷、无法正常运转导致电梯坠楼的占很大比例。不仅是电梯隐患,噪音、空气污染问题也经常引发纠纷。一旦邻居“住改商”了,业主该如何维权呢?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法院的判例给出了答案。
北京的贾大爷本来生活比较安逸,自从楼上的业主林某将房间出租给一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楼上每天人来人往,严重影响了他的作息,加之老人自身长期患有精神衰弱症,晚年生活彻底被搅乱。
贾大爷:这楼上是电话也响,人走来走去的,确实是睡不好觉。
无奈之下,贾大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林某排除妨害,林某却强调,自己有权自主决定自家房屋的用途,他人无权干涉。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贾大爷的诉讼请求。因为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贾大爷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住改商”的邻居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王女士将自己的房屋出租他人从事串串香餐馆经营活动,周围业主可是食不甘味。
居民:它每天都得到下午两点多钟,晚上得到10点多钟。
居民:我现在闻到火锅味就想吐,每天都休息不好。
居民:就那种臭油的味儿。
马先生作为串串香餐馆楼上一层房屋的业主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排除妨害,停止经营活动。王女士表示,串串香餐馆开业前是征得部分邻居同意的,马先生的反对并不代表多数人的意见。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马先生的诉求,判令餐馆立即停止经营。因为除了《物权法》的规定,最高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必须达到所有的利害关系业主均同意的情况下,业主才能进行“住改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要有业主对住改商提出异议,都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住改商的,现在应该积极地寻求有厉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嘈杂、不安全、抢电梯是人们对住改商的普遍印象。
市民:嘈杂,非常地嘈杂。
市民:有时候他两架电梯都用掉,最好不要商用,住家比较好。
市民:人员来来往往太复杂,肯定有安全隐患。
法院建议,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安装门禁卡、禁止“住改商”户使用电梯运货、提高超人数的“住改商”户的水电费等措施,请走扰民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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