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学生被杀案昨宣判 凶手被判死缓
成都商报
昨日,成都中院对七中学生被杀案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龙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龙辉赔偿被害人及亲属各项费用57000余元。
2012年12月11日21时30分许,龙辉在成都东苑小区附近,持刀先后将单某等3名被害人杀伤并劫走被害人吴某的电动自行车。龙辉骑车到三瓦窑街202号附近后,下车持窃取的菜刀对附近烧烤摊旁的七中学生赵某连续砍杀后逃离现场。21时55分许,龙辉被接警后出警的三瓦窑派出所巡逻队员挡获,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龙辉在案发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龙辉持事前准备的刀具在公共场所先后对4名被害人实施砍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作案过程中,龙辉持刀劫取他人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龙辉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夏旭东 成松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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