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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商以标错价为由拒发货的要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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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12日消息(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刚刚结束的双11网络购物狂欢成交额350亿,再创历史新高,狂欢之后余温未减,仍然是很多人热烈讨论的话题,有人还在兴奋于自己的“秒杀”成功,但是也有人为电商所发的“缺货”“延迟交货”通知,以及“交易未成功”的结果沮丧,甚至抱怨。特别是电商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尤其让人难以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钱女士状告当当网违约案的终审结果,对于电商以标错价为由拒发货的行为,明确判决继续履约,电商还要支付钱女士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用1200元。这个判决多少给网友吃了个定心丸。

此案源于2011年8月“当当亲子团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图书促销活动,当时活动引得不少网民守夜“秒杀”,钱女士当时提交了3个订单,购买3套总计66册图书,共计150元货款。随后,当当网在向她发出收到订单的通知,并审核通过之后,又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了两个订单,并将另一个已确认发货的订单中途拦截,标注为“交易未成功”。当时,全国有1700多名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实名维权,首批诉讼6起案件。法庭上,当当网出示北京东城工商分局发出的行政告诫书,答辩强调,工商局调查认定标价错误,也就是网站工作人员录入有误,致使折扣标准成为销售价款。

当当网代理人:我们的批交单可以证明,我书籍的进价最低的应该是4.5折,就是人工输入错误造成的,你不可能要求我几百元的书籍一样50块钱卖给你,所以我们坚持这点,这肯定是重大误解。

但消费者一方对此并不认可,认为电商公司向自己发出收到订单的通知,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原告代理人: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个结果,你不能让众多消费者为你们员工内部的失误买单,不能让这么多消费者深更半夜熬夜,辛辛苦苦下的订单,你说取消就取消,把消费者的权益至于不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交易条款》中关于合同缔结的约定明确写明合同须经电商公司确认发货方为成立,而钱女士下的三个订单中,有两个个订单未由当当网确认发货,以缺货为由取消,所以这两份合同并未成立,但是已确认发货的订单所构成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已经成立。当当网仅以《行政告诫书》来证明其出现标错价格的失误,显然是不充分的。主审法官王子龙:很多这种促销活动,实际上价格都是比成本低的,就说你仅以这个为由说重大误解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我们不认可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抗辩,既然合同生效了,双方当事人就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双方上诉后,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来看,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审开庭过程中,钱女士同意按原订单约定支付价款,这符合合同的约定,所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除了当当网,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都出现过类似纠纷,电商以标错价格、重大误解等理由单方撤销订单,北京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传递了一个信号,今后这个“借口”不再成立。

为了150元网络购物的订单,花费两年的时间将诉讼进行到底,要求电商按照生成的订单交货,不是消费者矫情,正如钱女士的代理律师所说,是因为大家都希望网络购物更公平、更健康。

原告代理人:整个网络购物来说,霸王条款、格式条款问题也很突出,消费者也希望通过这次维权,起到规范网络购物环境的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在网购已经进入千家万户的情况下,一定要弘扬契约精神,桥归桥,路归路,电商不能把自己的任何失误转嫁给消费者。

刘俊海:核心就是契约严守,只要电商标注的商品名称、价格是准确的,消费者按这个价格递交购买商品申请,一旦获得电商确认,应当说网上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至于说商家有没有货,标明的价格有没有工作上的失误,这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电商不可以随意撤销订单,第三方交易平台也不能对不诚信电商视而不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电子商务纳入调整范围,加重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电商不诚信,消费者也可以告交易平台。专家提醒电商诚信做广告,搞促销要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吹牛也要上税”。

刘俊海: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而推出那些煽情的广告,甚至让消费者陷入非理性的购物状态,吹牛也要上税,特别是促销计划中,价格写的非常明确而具体的情况下,已经不单是广告的内容了,不再是要约邀请,而成了合同中的要约,一旦得到消费者确认,就直接转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网上的商品交易如何更加公平,网络交易的合同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原标题:法院:电商以标错价为由拒发货的要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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