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
东南快报
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
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之前,该记者曾采写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对此,数位著名法律专家和律师表示质疑,此举是否涉及商业企业利用公权力打击压制舆论监督?
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新快报》昨天也在头版呼吁“请放人”。
被长沙警方从广州某派出所带走
一切来得毫无征兆。据陈永洲的妻子回忆,2013年10月17日上午,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一些情况。
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共同来到派出所。“刚进入询问室没几分钟,就进来几位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简单亮出证件以及一张A4纸样的东西,称陈涉嫌犯罪,要将其带走。我问为什么,但被迅速拉开至隔壁房间。”陈妻说,现场并未要陈永洲签字,也没有让她看清A4纸样上的内容。
随后陈永洲被带上一辆湘牌的奔驰商务车,迅速离开广州。
36个小时之后,10月19日晚9时许,陈妻接到一个湖南手机号拨来的电话,电话里传来陈永洲的声音,他告诉妻子,他是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当晚将被送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要求妻子请律师以及送些衣物。至此,陈妻就再也没有见到陈永洲。
记者连发涉中联重科负面报道
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陈永洲的《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
此次报道中,记者经实地暗访调查,发现中联重科的一线销售与举报材料多处吻合,该公司在去年前三季向湖南祺润、武汉翼达、江西鼎盛为主的客户产生数量巨大的混凝土机械销售订单,旋即于去年四季度出现大规模的退货订单。这一异常行为,恰与中联重科去年业绩前三季度亮丽、第四季度骤变暗合。《新快报》此后报道还指出,在中联重科去年前三季度业绩、一线销售订单皆极为景气的情况下,该公司管理层的直接、间接控股公司长沙合盛、长沙一方却在二级市场上“疯狂”套现近8亿元。
这些报道包括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及记者实地暗访中所保留的录音、照片等。
加上这篇报道,陈永洲针对中联重科,先后发表过10篇负面报道。
《新快报》之前曾起诉中联重科
7月10日、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打手!阴谋,黑手,舆霸!”为题的微博,攻击《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在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高辉将《新快报》相关报道描述为虚假报道。
《新快报》随后发表《严正声明》,要求高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述微博侵权言论,并在微博及相关媒体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高辉置若罔闻。
由于遭到一系列的公开侵权,《新快报》、陈永洲本人决定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辉提起诉讼,并在2013年8月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新快报》表示,之所以连带中联重科公司,是基于高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助理和管理学院院长的身份,中联重科作为上市公司,对于其所发表的有损媒体声誉和报道记者人格的侵权言论,并没有阻止,表明高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中联重科理应对高辉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就新闻报道引发的诉讼本已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审理和判决。
不料,仅两个多月后就发生了上文中的一幕。
原来,中联重科一面向广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面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并在2013年10月15日发出网上追逃,而陈永洲一直蒙在鼓里,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月20日,陈永洲妻子委托的律师赶赴长沙,次日上午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陈永洲,了解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21日上午,长沙市警方来到新快报,要求搜查陈永洲的办公室。
各方回应
A
长沙警方:
被拘记者捏造事实致中联重科损失重大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人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元,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苗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B
中联重科:
记者进行报道没有直接采访,沟通无效后报案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最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报社,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招待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己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C
《新快报》:
记者的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单位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相关链接
陈永洲、《新快报》诉高辉及中联重科案
被告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社的街景照等证据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区法院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快报》记者被跨省刑拘始末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以涉嫌损害企业商誉的罪名被长沙市公安局拘留。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陈永洲被抓祸起中联重科。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所写的关于中联重科的文章:2012年9月26日独家调查中联重科大施财技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
2012年9月27日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
2012年10月12日中联重科资产图谱里的阴谋与阳谋
2013年1月7日向文波微博影射中联重科“私有化”?
2013年1月22日中联重科频揽公关高手“畸形营销”战火烧至工程机械行业
2013年3月29日独家调查:中联重科再爆财务造假CIFA诡异业绩或为利益输送
2013年5月16日一年5.13亿广告费续畸形营销
2013年5月27日年报季报连续变嫌造假1
2013年5月29日澄清?中联重科印实核实?大客户销售数据与年报矛盾
2013年6月1日2013年7月中联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网络上公开。
2013年8月8日《“中联重科持脸验证销售涉证举报材料属中联重科股东去年减持现蹊跷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中连等为题的微博内容,直指《新快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新快报》正式以恶意诽谤罪起诉
中联重科以及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新快报》执行主任王中在表示,记者陈永洲针对中联重科的报道都是客观的,且有充分的证据。陈永洲背后并无利益驱使,与三一重工也无关联。
2013年8月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发出公开声明,称对被《新快报》起诉感到莫名其妙,将反诉《新快报》及相关记者。此前,《新快报》起诉高辉侵权。
2013年8月22日高辉发表微博指责《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罔顾事实”。
2013年8月24日高辉微博称,《新快报》“10篇文章腰斩中联股票340亿,40万股民欲哭无泪”。
综合新华社、新快报、京华时报
专家说法
“就算失实,那也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如何区分?陈永洲的报道真的触犯了法律吗?记者采访了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
他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知,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主观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斯伟江指出《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更直言:“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在他看来,明显地,蓄意、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要件。“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地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捏造事实,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损失。”何兵认为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原标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