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被困电梯受惊吓 状告管理处索赔10万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 (记者 简洁) 别女士和其年仅3岁半的儿子,在小区电梯被困受到惊吓,为此,他们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近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别女士母子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母子被困电梯状告物管
别女士母子是宝安区槟城西岸华庭小区的业主。2013年1月25日晚8时许,两人因小区电梯故障被困在电梯里长达1个多小时。
别女士母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有义务对电梯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因其维护不力导致电梯长时间被困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遂将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两母子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近10万元。
物管公司称已尽到义务
南山区法院一审开庭时,物业公司辩称其对于电梯困人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也不是小区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主体。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已全力参与救援,履行应尽义务。维修保养单位也通过有效救援措施,及时将两母子解困。由于事件是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意外事件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还协调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给别女士母子2000元补偿,并积极陪他们进行医疗检查并垫付了费用。且医院各项检查结果显示,别女士母子并未因此事故而实际受伤。
法院一审判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别女士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别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别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别女士讲述了电梯突然从5楼下坠到2楼半后困在电梯里的惊恐,认为一审法院只判决精神赔偿,不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治疗费、误工费等支出不合理。别女士当庭拒绝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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