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
中安在线
合肥日报报道,经过修订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合肥市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范围、监管专用账户变更条件、监管资金使用管理以及惩罚措施等,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编织了一个“安全网”。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交付。
《办法》明确了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范围,即市区范围内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全部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办法》规定,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开通、设立监管专用账户,而且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专用账户。购房人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都将存入该账户,且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账户变更方面,已经设立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且变更期间该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而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监管专用账户将不得变更。
《办法》规定,监管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向房产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规定资料,不符合要求将不准使用。而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只需申请表即可。开发企业、银行未按规定使用或拨付监管资金的,将追究一定的责任。如对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和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并被记入信用档案。 (靳进 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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