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据新华社、中新社消息,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明年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较以往略有提高,一、二、三类会议每人每天标准分别提至660、550和450元。《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公布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331号)显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0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0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而本次公布的《办法》规定,一、二、三类会议每人每天标准分别提至660、550和450元。
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会期缩短。本次公布的《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426号)此前规定,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本次公布的《办法》规定,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之前的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在适用对象上实现了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新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都适用新办法。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新办法执行。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新办法还要求,各单位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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