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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狗咬死小狗主人索赔一万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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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 通讯员 谢婷 李如君)贾某带着她的小贵宾狗在小区遛狗,碰见曹某养的哈士奇大狗,两只狗玩耍时,哈士奇将贵宾狗咬死。贾某将曹某告上法庭,索赔10000元。由于贾某未能提供发票证明贵宾狗的价值,福田区法院参照目前贵宾狗的市场价格,判决曹某赔偿贾某财产损失2000元。

据贾某称,2012年10月19日晚8时,她带5个多月大的贵宾狗在小区遛狗,碰到曹某饲养的哈士奇大狗,小贵宾狗立即跑过去和大狗玩。之前它们曾在一起玩过,并且曹某说过这只哈士奇大狗没有攻击性。但小贵宾狗才跑过去,就被哈士奇一口咬住并甩了出去,小贵宾狗站起来叫了两声、跑几步后躺下。贾某抱起贵宾狗检查,此时小狗已经不动。贵宾狗随后被送到医院,医生检查时已死亡。

事后贾某多次与曹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判曹某赔原告小狗死亡费7000元,饲养期间4次疫苗和其他杂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总计10000元;曹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曹某则辩称,事发当天,她用绳牵着哈士奇坐在小区凳子上和别人聊天,贾某的贵宾狗无人牵引,突然冲到了哈士奇面前,于是两只狗发生冲突,她已尽力阻止事态恶化。宠物医院的医生诊断后发现,小贵宾狗的肚子上被咬伤的是一个小口,死亡原因是因为惊吓过度。事发当晚,她已陪同贾某将贵宾狗埋葬。曹某还提出,她饲养的哈士奇狗已在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但质疑贾某所养贵宾狗的饲养资质。曹某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贾某明知道小区内有大狗却没有牵好自家的小狗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福田法院认为,哈士奇狗将贵宾狗咬伤并致其死亡,已造成贾某损害,曹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贾某的贵宾狗虽未栓绳子,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贾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曹某关于本案事故是贾某未有效牵引贵宾狗导致,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由于贾某并未提供正式发票予以证明贵宾狗的价值,法院参照贵宾狗的市场价格,酌定曹某赔偿贾某因贵宾狗死亡的财产损失2000元,并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大狗咬死小狗主人索赔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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