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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信息被转500次以上可判刑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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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发一条诽谤微博,被转500次以上,会有什么后果?从今天起,对这一问题将有明确答案。

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的,应当按诽谤罪论处。

本文通过“旧案今说”的形式,以近期实例,向读者详解司法解释今后在打击类似违法犯罪行为上的差异和侧重点。

旧案:

“秦火火”造谣微博转发过万

日前,北京警方打掉了一个造谣团伙。据了解,以“秦火火”(原名秦志晖)、“立二拆四”(原名杨秀宇)为首的网络推手公司,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牟取暴利。

警方调查发现,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更多利益,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例如,在2011年的“7.23”动车事故发生后,该团队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目前,“秦火火”等人已被警方刑拘。

今说:

诽谤信息被浏览5000次应定罪

今后,对于类似“秦火火”、“立二拆四”上述发造谣微博被大量转发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将其列入刑法打击范围。

昨天出台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出现了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达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旧案:

微博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拘

广州市越秀警方8月30日通报,广州一网民在网络上虚构信息、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通报称,8月27日,有网民发布微博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该微博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今说:

捏造事实网上散布应认定诽谤

“狼牙山五壮士”是进入了我国中小学生教科书中的人物形象。今后,类似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情况,属于“捏造散布”,《解释》明确将其列入网络诽谤犯罪的三种方式之一。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两高”相关负责人将上述三种行为归为“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和“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并称上述行为均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为诽谤罪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旧案:

“记者”编造事实恶意发帖

据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通报,该局8月28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一名“记者”身份的网络造谣者。

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格祺伟(男,1984年生,无业)持现代消费导报证件,打着多家媒体、网站“特约记者”的旗号,炮制多篇捏造事实、攻击政府部门的网帖,如“衡阳市石鼓区请200余黑社会暴力拆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已黑社会化,出动大批保安和黑帮对患者家属进行围殴”、“衡阳地税副局长23万天价分手费”等。

今说:

网络辱骂他人属寻衅滋事罪

“两高”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对此,《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规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寻衅滋事罪。

旧案:

有组织操纵网络获利数百万

据媒体报道,网名为“立二拆四”的杨秀宇,2006年成立尔玛公司后,凭借制造“天仙妹妹”、“封杀王老吉”、“别针换别墅”等一系列网络事件,为自己积累了相当多的人气,也发现了通过操纵网络舆论发家致富的“捷径”。

据杨秀宇供述,尔玛公司成立7年来,毛收入达到1000余万元,纯利润有数百万元之多。

今说:

有偿删帖即为非法经营罪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额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解释》还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董柳

(原标题:诽谤信息被转500次以上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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