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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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讯(记者陶莹)又到开学季,很多家长除了关心孩子的学习状况外,更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里平平安安。可是,学生之间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在课间玩耍以及和同学在打闹时难免会发生磕碰。那么,作为学校及家长该如何有效防范?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该如何处理?今日,本报邀请到了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柳雅琼律师、毛薛良律师,将为读者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校园内老师倒车撞伤学生
案例2 学生自行玩耍致重伤
酒泉市金塔县某小学的学生小俞(化名)事发时12岁, 2012年3月15日上午8时20分左右,他在教学楼前准备去早操时,由于鞋带松脱,他蹲下系鞋带。恰巧,此时该校教师陈年正在倒车,结果小俞不慎被碰倒致伤。小俞的父母遂将该老师及所属轿车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小俞先后在多家医院检查治疗,伤情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关节骨骺损伤。期间,陈年垫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年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小俞,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陈年的损害后果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付。故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小俞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陈年不再另行赔偿。小俞父母需支付陈年垫付的医药费、鉴定费。
【说法】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两点
记者:虽然老师在倒车时不小心将学生撞伤,但事发校园内,为何校方被免责?
柳律师:并非事故一旦发生在学校,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否系教师的职务行为?学校是否有过错。可见,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学校对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学校是否有过错。第二、学校的教职员工是否因职务行为致人伤害。在本案中,12岁的小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受到伤害,但是学校免责,就是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的原则。陈年在校园倒车撞伤小俞,既不是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没有履行职责,也不是陈年因履行教师职务时造成的,小俞受伤仅仅是因为陈年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并非校方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因此,校方免责。
案例2 学生自行玩耍致重伤
辽宁某小学的小坤是该校六年级的学生,天性活泼。2011年6月,中午休息时,小坤和同学们在走廊内玩起了捉迷藏。轮到小坤躲藏时,他翻过了走廊侧面栏杆,躲了起来。但意外就在此时发生,翻越时小坤脚下一绊,一时慌张手就没有抓牢栏杆,径直从三楼摔到了楼下,造成其腰部和腿部严重摔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家长伤心之余,认为如果学校尽到教育责任并在栏杆处设置警示标志,也许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为此,小坤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校方对小坤的受伤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学校走廊的护栏符合校园建设标准,但对于一个六年级的学生还是很容易就可以攀爬翻越,而且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还是存在危险因素。另外,小坤是未成年人,不能预见翻越该护栏可能存在的危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小坤受伤主要还是他自身过错造成,为此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坤十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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