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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新媒体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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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萍

当下,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别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新媒体,正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其便捷、即时、互动地传播信息的方式,让人人拥有话语权成为可能,深受广大公众的热捧。而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当传媒已经插上了网络的翅膀,司法同网络却形同陌路。即便在新媒体两大“宠儿”的微博和微信满天飞的时代,官方对开设微博、微信,大多还是持谨慎和观望的态度。一些单位的领导甚至还认为:这不是正经事儿。究其原因:一方面,怕麻烦,不愿意接受舆论全方位、无边际的监督,宁愿固守“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的模式;另一方面,很多人对网络上鱼龙混杂和不可控的负面力量有所忌惮。一些领导甚至视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如洪水猛兽,呈现出能拖就拖的“鸵鸟”心态。由于对新媒体传播规律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这一新生的舆论宣传阵地,一些官方单位或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缺席”。

毋庸讳言,面对新媒体,人民法院大多也选择了缺席。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的化解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日益紧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我们越来越感到,这种主动或被动地选择缺席的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也不利于人民法院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社会舆论对一些个案越来越关注,也让兄弟法院在这种“缺席”的选择面前陷入被动。因为有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存在,一个很小的个案,如果我们没有及时公布权威信息,就可能使公众由于缺乏对案件信息的全面了解以及对相关信息缺乏专业视角合理过滤而形成并不客观的倾向性意见,要不了几个小时,一面之词就会遍地开花、无限放大,不仅给法官带来巨大隐形压力,而且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在这方面,我们是吃过亏的。几年前,天津一法院审理的许某交通肇事案就是一例。许某正是通过网络,不到一天的工夫,把这件事推到风口浪尖。足见新媒体的力量之强大!而媒体竞相转载许某关于赔偿数额的巨大反差,仅仅是一面之词。法院判他赔了11万多,这11万元中,除了1400元他应该赔,其余的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许某案发生时,他的“交强险”已过期,没有及时续保,但他在博客上隐瞒了没有续缴“交强险”这一细节,公众并不知情。于是,公众把不满情绪指向法院,而法院又没有及时披露这一细节,进一步诱发了公众误解。

这件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点非常明确:面对新媒体,人民法院必须乘势而上,准确把握新媒体开放的、点面结合的即时互动的信息传播规律,主动融入新媒体时代。通过开设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以及官方网站,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人民法院工作信息,必要时,通过庭审网络直播等方式,把人民法院工作中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地向媒体和公众公开,自觉主动地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及时主动地回应社会关切。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公众误解和不实信息带给人民法院的不利影响,才能让公众在了解法院的同时,认同法院的判决,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为此,2004年天津高院就开设了官方网站,并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开通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网”,近期还将开设天津高院官方微博。下一步,要在全市范围内稳步推行建设法院官方微博群,全方位融入新媒体时代,更加透明、便捷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拥有新媒体,就有如何运用新媒体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想借助微博等新媒体提升司法宣传和社会沟通水平,就必须按照新媒体的套路出牌。以微博为例,首先,微博的宣传是有明确指向性的,它的力量与粉丝的多少有关,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气。因此法院发布微博,一定要与群众关心法院的事情有关。要想聚人气,就得多找群众关注的案件进行微博直播。通过微博直播,一方面聚集大量人气,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法律、宣传法院、宣传法官的效果。其次,要适应微博的表达方式,微博受字数限制,要求语言简洁、到位,发布内容不可能长篇大论,因此,要做到平易近人,不打官腔,不能产生歧义。再次,要及时更新微博。要及时把群众关心和感兴趣的话题,整理成微博的语言,及时发布。对一些有可能被媒体炒作的个案,要在第一时间发布官方微博,以正视听。只有这样,才能在众声喧哗中奏响公正司法的时代强音。

(作者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原标题: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新媒体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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