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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问题”包子馅 店主、伙计全部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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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秀舟 秀湖

今年上半年,浙江嘉兴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涉及大家经常吃的包子肉馅。近日,秀洲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槽头肉和奶脯肉混入包子肉馅中

季某和张某夫妇来自安徽芜湖,在嘉兴开了一家食品店,还拉来了张某的兄嫂一起经营,专门卖冷鲜肉。

2011年下半年时,冷鲜肉的品牌出了问题,他们便转而开始加工肉馅,专门销售给嘉兴洪合、桐乡濮院、乌镇等地的包子店。

但他们出售的这些肉馅,质量不高,是用从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槽头肉(即颈脖肉)、奶脯肉(即乳头肉)和普通的三七肉混合加工而成的。

去年1月底,店里还专门雇了贾某父子和王某3名员工来帮忙加工。他们先将槽头肉和奶脯肉去皮、割除淋巴、奶头等,再将这些整理好的肉和三七肉运到一家公司的冷库进行冷冻,最后将冰冻好的材料打碎,绞成肉馅,销售给包子店。

据被告人称,像他们这种为包子店送的肉馅基本上都是用槽头肉、奶脯肉来做的,这几乎成为行业潜规则,包子店一般都知道。

庭审中,法官问道,收购的槽头肉、奶脯肉是有几成用来做肉馅的,店东家们支支吾吾,倒是在店里打工的店员说了清楚,按照他们的估算,槽头肉和奶脯肉整理过程中将凡是肉眼能看到的淋巴去掉,去掉的部分占总量的三成至四成,只剩下六、七成可用来做肉馅,最后将这些肉和三七肉分别绞好混在一起。

涉案肉馅200万元被查获

据贾某父子说,因为在加工时看到这些槽头肉和奶脯肉的肉质不是很好,他们早就有过担心,还曾经拍了照片,打算去有关部门问问是不是犯法的。因为害怕出了问题会把自己也牵连进去,他们甚至提出了辞职。

可老板季某自信满满地对他们说,这些肉是从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购来的品牌放心肉,不可能有问题的,就算有问题,他是老板他来负责,不会牵连到员工的。

但很快,贾某父子的担心就成了真,食品店被人举报了。后派出所派人对这家食品店进行了调查,发现这家食品店都是每天晚上10点之后才进行加工肉馅的,情况十分可疑。

2012年6月18日晚上,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经济商务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含有淋巴的槽头肉485千克、奶脯肉1047千克、加工好的肉馅792.35千克。之后,警方还在冷库查获冰冻的槽头肉和奶脯肉10万余千克,货值金额100万余元。

据调查,冷库的出栈记录记载,被告人季某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6月17日从该冷库提取的槽头肉和奶脯肉的总量已达约10万千克,销售至包子店的肉馅价格为每千克10元左右,销售金额共计约达100万元。

收购的槽头肉和奶脯肉均未经过检疫

根据相关规定,肉类销售必须有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可这家食品店无论是进购的槽头肉和奶脯肉,还是自行加工后的肉馅,都没有经过检疫,直接流到了市场上,进了人的口中。

那槽头肉、奶脯肉到底是什么呢?

秀洲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应对案件涉及的槽头、乳头与合同约定的槽头、奶膘以及人们一般称呼的槽头肉、奶膘肉按现有的相关规定作出区分。以次充好,一般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的行为,也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产品可能是合格可以使用的,而本案用作加工肉馅的原料是生猪屠宰场修整后剔除的含有淋巴的槽头肉和未经修割乳头的乳头肉,未经检验、检疫,没有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作为食品依法禁止生产、经营,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不合格产品,进入食用环节会带来安全隐患。

最终,秀洲法院判决,被告人季某等七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原标题:生产、销售“问题”包子馅 店主、伙计全部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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