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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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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通讯员董焱报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昌吉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95元调整为1020元,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40元调整为1320元;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20元调整为940元,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60元调整为1240元;全州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4元调整为13.2元。

昌吉州人社局要求,从2013年6月1日起,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月(或小时)工资不应低于新标准,未达到新标准的应调整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原标题:昌吉州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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