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把塑料头脱落割伤手臂 律师指产品“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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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的产品标识和割伤消费者的金属杆。汤女士供图)
(汤女士的右手手臂缝了十多针,尚未拆线。汤女士供图)
(大热门超市购物小票。汤女士供图)
相关帖文:长沙大热门超市买的伊美特魔术拖把变成伤人利器!
红网长沙7月30日讯(记者 言娟)新买不到一个月的拖把,竟把自己手臂割伤,缝了十多针,长沙的汤小姐在红网“消费维权频道”(http://315.rednet.cn/)发帖,直呼“长沙大热门超市买的伊美特魔术拖把变成了伤人利器!”
今年6月30日,汤女士在长沙河西大热门超市涉外店购买了“伊美特8169魔术拖把”,“买回家后用得很少,7月19号晚上我拖地的时候,拖把顶端的塑料头突然掉了,金属杆很尖很锋利,当时就割破我的右手臂了,家人赶紧把我送到附近的医院缝针,当晚花了医药费300多元。”汤女士说。割伤了右手后,生活和工作很不方便;现在气温高,又担心伤口感染。
记者将此事转交到大热门超市涉外店。26日下午,汤女士带了小票和“伤人拖把”找到了超市负责人,超市方表示会把此事通过经销商反映给厂家,由厂家负责赔偿。“这个负责人说,拖把伤人与我的使用有关,跟超市没有责任。这种拖把的塑料头很容易脱落,没有螺丝固定,金属杆又很锋利,很容易伤人的,我已经向超市反映了,但是这款拖把还在货架上继续销售”,汤女士表示很气愤。
汤女士表示,昨天下午拨打了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电话欲寻求帮助,“一直忙占线,打不进去”。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表示:该拖把的塑料保护层没有加固保护措施,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易出现尖锐金属头伤害人体的损害结果,该产品对人体有伤害、有安全隐患,本身有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明知拖把金属杆如裸露在外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就应该采取保护措施,安装加固保护装置。即使出于某些原因不能完全避免外露,而只能采用容易脱落的塑料保护层,则生产者应该在产品包装上标注、销售者应该在销售过程中进行提示,二者应履行风险提醒、产品缺陷提醒的告知义务。“在该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缺陷、塑料保护层自动脱落导致的人身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尹律师说。
浙江《金华晚报》今年1月曾报道,金华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在3天内接到了两起关于拖把伤人的申诉,一名27岁的杭州男子在拖地时被拖把金属杆割伤,造成手掌肌腱断裂,住院近半个月,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一名16岁的湖北初三男生在使用拖把后放置时,拖把塑料套头脱落并倾斜旋转,将男生手掌割伤,在医院缝了13针。这两起投诉所使用的产品,均为该市永康生产。
2011年7月14日《永康日报》曾报道:“目前,国内拖把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浙江、广东、河北三地,70%以上的企业分布在浙江。在浙江,90%以上的生产企业集中在永武缙【永康、武义、缙云,浙江省三个比邻的县(县级市)——记者注】。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底永康拖把制造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256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05家,年产桶式纱线拖把3650万套,胶棉及平板拖把7100万套,年销售总额超过40亿元。可以说,永武缙是国内最大的拖把生产基地。”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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