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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之死:曾对律师称案件背后有强大力量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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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珊的挣扎

曾有人在微博上鼓动曾珊脱光了到中南海门前裸奔,以此来引起中央高层对此案的重视。犹豫再三的曾珊终究没有跨出这一步。“那多难看呀”,这是曾珊当时的反应,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得知父亲被处决前,曾珊一直相信,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为父亲伸张正义。

记者|王若翰

从家境优越的企业家之女,到绝食救父的“现代缇萦”,曾成杰之女曾珊被外界赋予了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使命。

出生于1989年的曾珊,今年刚满24岁,2008年,父、母与长姐因非法集资被捕时,她只是一名刚刚高中毕业的19岁女孩,哥哥曾贤也只比她年长一岁。突如其来的变故,将两兄妹原有的生活击得粉碎,原本打算出国留学的曾珊不得不中途放弃,耽误了一年之后,才重新考入长沙农业大学,而哥哥曾贤,据说在佛山当空军时,曾经梦想着成为一名飞行员。

2012年,一条湘女救父的新闻通过网络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很快,“曾成杰之女”的微博用户,开始在网上详细讲述有关父亲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一案的来龙去脉,以及事件的诸多隐情。但令全社会真正开始静下心来倾听曾珊诉说的原因,却是在今年的7月12日,曾珊发布微博——父亲的死刑已经在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当微博上声嘶力竭的呼唤,终究没能保住父亲的性命,当整个家族、整个村子、甚至社会许多人都在为曾成杰喊冤,当所谓的冤案猜想和翻案热情变成一股狂热的“全民行动”;作为一名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花季少女,她被强行赋予的使命,似乎才刚刚开始。

曾珊印象

7月17日,距离曾成杰被执行死刑5天后,辗转拿到了一抔骨灰的曾氏兄妹,在位于湖南省新邵县一处小山村的老宅里,为父亲举行了葬礼。在葬礼开始前3小时,记者赶赴新邵县,在县派出所对面一处被曾家用来专门接待访客的宾馆里,见到了曾成杰的女儿曾珊。

由于父亲亡故的缘故,宾馆里见到的曾珊穿着一袭缁衣,圆圆的脸上,依稀有哭过的痕迹。与很多刚刚失去亲人迫切希望向记者讲述其中曲直的受访者不同,此时的曾珊表现出一种少有的沉默,但依旧对记者十分客气,在她看来,父亲是冤枉的,而现在赶来了解此事的记者们,都是来帮忙的。

宾馆里,曾家一厢情愿地为每个记者订好了房间,但大多数记者仍然坚持自行支付了住宿费。一楼靠近楼梯口的房间里,成了记者们的聚集地,所有为曾成杰案而来的媒体人,都聚集在这里讨论着与该案有关的信息,中间还有当地宣传部领导前来“拜访”,在这时,大家通常会不约而同地“噤声”。

面对记者时的曾珊,与微博上长篇大论为父亲申冤、掷地有声向法院发问的形象不同,显得很是少言寡语。当记者问到一些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曾珊通常会指指一旁的王少光律师,告诉记者:“这位是我爸爸的律师,他对这个案子了解得比我多,你们可以问他。”此时的曾珊,更像是纷乱场合中的一个陪衬,作为目前曾家仅剩的未被判刑的两人,曾珊与哥哥曾贤无可选择地承担起了为父“平反”的使命,在之后的倾谈中,曾珊告诉记者,其实王律师是最了解这个案子的,由他接受采访最合适。但在这样的场合中,这么多记者为了给父亲翻案来到这里,作为曾成杰的女儿,她必须出席。

也许是曾珊的默不作声使人们在讨论中自动将她忽略,现场关于此事的讨论客观到无所避讳,甚至偶尔会爆发出一阵笑声。每当此时,一旁曾珊的面部表情都会出现一瞬间的凝滞,之后继续默不作声。毕竟,她无法要求每个来此了解父亲案情的人,都和她一样悲痛,只要不是存心幸灾乐祸,由于讨论到一些延伸领域而笑几声,本就与父亲的死无关,更何况,在她看来,大家都是来“帮忙”的。

这样的情形让记者心里有些难受,按照记者老家的风俗,如果在一条马路上同时有“红事”、“白事”两路车队经过,则办喜事的车队要先给办丧事的车队让路,并在车队远去之前,停止演奏喜庆的乐曲。尊重他人失去亲人的悲伤,也是对自身人性的正视。回到此事件中,即便有一天所有证据都能够证明,曾成杰确实非法集资、诈骗罪名属实,且其罪当诛,在他的亲人面前,我们是否也应该对发自内心的欢欣鼓舞,保持一定的克制?

“一会我要到山上和哥哥一起,给父亲举行葬礼。”说这话的时候,曾珊低垂着眼帘。当听到几位记者表示要同去时,曾珊马上打电话给山上的哥哥,要他多派几辆车来接人,并对在场的人们不断说着类似“对不起,再等一会”,“只有三辆车,大家可不可以挤一挤”,“麻烦你们了”等等“陪着小心”的话语。

“秘密处决”

“听到父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后,我一夜未眠,起初还以为是听错了。”曾珊回忆起那段最令她心痛的经历时这样对《新民周刊》说。

当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为了一些能够证明曾成杰“资大于债”的新证据而四处奔走时,当曾成杰的女儿曾珊还在微博及各大媒体上努力证明父亲没有诈骗时,7月12日,他们忽然听到了一则让人难以置信的消息,曾成杰已于当日被执行死刑,核准日期为今年的6月14日。毫无准备之下的当头一棒,令曾成杰身边试图为其翻案的所有人,一时间都觉得难以置信。

“7月13日一大早,我和哥哥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爸爸真的被杀了,我们兄妹俩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法院保安说,尸体已经被火化,可能周一才会通知我们领骨灰。”曾珊告诉《新民周刊》,一直到7月14日中午,父亲被执行死刑两天后,她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邮寄邮戳时间是7月13日,签发时间是我父亲被处决的12日。

“难道长沙中院唐学平法官不知道刑诉法解释423条的法理,以及犯人临终告别权和亲属临终会面权的人道吗?”面对曾家兄妹这样的质问,7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微博上做出这样的回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此帖在26分钟后很快被删除,不过目前仍有截屏为证。

目前,对于“秘密处决”事,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又给出了另一个版本的解释:据我们了解,长沙市中级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对此说法,曾氏兄妹依旧无法接受。7月14日,曾珊发微博回应:“我爸爸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再说法院肯定有爸爸的律师的联系方式! 法院的这种做法,直接剥夺了我父亲的临终告别权和我们的临终会面权,对这种不人道的行为我们表示极大的愤慨!”

始料未及

在后来的倾谈中,不善言辞的曾珊告诉《新民周刊》,在父亲二审结果公布以前,她做梦都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今天这一步。

“2008年10月2日,爸爸和其他20多名企业老板被湖南省工作组叫去开会时,我正在家休十一长假。爸爸去了就被扣下了,但当时他还写信给家里,说没什么事,就是省里要调查点事情,他过两天就能回来了。我当时也就没把这事情太放在心上,十一假期过后,就回了北京。”曾珊告诉记者,那年她高中毕业,原本打算出国,因此在北京一家英语补习班学语言,父亲曾成杰为了她留学的事情,还曾在银行里交了一笔100万元的保证金,但后来由于公司资金短缺,这笔钱又被父亲拿出来还债了。曾珊因为这件事出国不成,后就读于长沙农业大学。

但事情后来发展的情况,显然超出了曾珊的想象。“回了北京没多久,妈妈和大姐也相继‘失踪’了,后来我从哥哥处得知,她们也是因为爸爸的事情,被一同扣押起来了,家里的财产全部被收走了,连一瓶酒都没剩下。那一年我19岁在北京上学,哥哥大我一岁,在广东佛山当兵。妈妈、大姐全被抓了,家里连个主事的人都没有,没人能为此事奔走。哥哥曾经一度想为此事提前退伍,但爸爸给他写了信,让他一定要完成两年的服役期,那时哥哥当兵已经一年半了,爸爸不想他在最后半年半途而废。”

2009年,曾贤服役期满退伍,开始将精力放在父亲的案子上,而曾珊由于出国愿望未能达成,高中毕业后耽误了一年,直到2009年才上了大学。与哥哥曾贤一样,曾珊也曾多次收到父亲的信,信中曾成杰叮嘱她不要插手此事,要安心学习,并说他的事情有律师负责,一定会没事的。

谈起当时的情景,曾珊一脸掩饰不住的悲痛。她猜测,当时父亲并没有想到,他会被扣上诈骗的罪名。“爸爸一直觉得,他的三馆公司资产优良,有偿还民间债务的能力,他不可能被判得太重。在刚刚被抓进去的时候,爸爸还给负责调查湘西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组写过信,在信中爸爸表示,他的三馆公司资大于债,有偿还能力,希望专案组去实地调查。”

“后来事实证明,专案组确实曾前往三馆公司处进行调查,据一位负责关押爸爸的小领导向他透露,专案组实地调查时,还说了些诸如三馆公司经营得不错之类的话。因此,爸爸觉得专案组应该会很快找他谈话,他就会被放出来,但是没有。”曾珊告诉记者,有几名和爸爸一同被抓的企业家被陆续放了出来,政府认为他们的企业可以被盘活,还给了他们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制定几年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对于民间集资来的资金,可以暂停偿还,或削减利息。“爸爸的三馆公司是其中做得最好的,为什么别人被放出来,在政府的协助下盘活了公司,但爸爸没有?”谈到这些时,曾珊依旧一脸稚气。

按照曾珊的话说,直到二审判决前,她都没想到父亲的事情会如此严重。甚至在2011年5月20日,父亲一审被判处死刑时,她还天真地认为法院这一判决会在二审中有所改变,直到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曾珊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开始亲自与父亲的律师王少光联系,在大学毕业前夕便多次去北京找相关法律界人士寻求帮助。

内心纠结

也许因为之前一直没料想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在采访中记者可以明显感觉到,对于该案的细节,曾珊了解得并不多,只是凭直觉相信父亲是个好人。这也在客观上导致,“救父行动”初期,她通过媒体发出的声音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第一次我听说几个著名法律界人士要在北大做讲座,我就跑到北大校门前等他们出来。刚开始看到人出来,我还有些难为情,犹豫着要不要过去把父亲案件的资料给他们,但后来想到父亲还被关着,我终于大着胆子走了过去。”在同曾珊的交谈中,记者可以感觉到,她是一个性格内向的女孩,当面对父亲的生死问题时,她不得不一次又一次战胜内心的怯懦,放下原本的矜持,努力让外界听到她的声音。

“后来一些媒体陆续做了‘湘女救父’的报道,有很多热心人建议我开微博。”可能是基于微博平台的影响力,也可能是由于自身在人际交往中有些不善言谈,曾珊选择将微博作为发出救父呐喊的主要途径,后来通过与律师王少光的交流,曾珊逐渐掌握了一些父亲案件的具体内容,并以长微博的形式,将这些内容发到了网上,同时印了一些资料,以现场发送或邮寄的形式,投递给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最高法院今年6月14日核准了父亲的死刑,可在父亲被执行死刑之前,我们一家对此都毫不知情。就在他们核准的当天,我还在北京约见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调查父亲案件的康瑛法官。”据曾珊回忆,在那次见面中,她曾问及康瑛:在父亲死刑判决的核准上,湖南省政府会不会给最高法院压力?康瑛回答:如果有压力,早给你判了。曾珊又问:什么时候能出结果?康瑛沉默不语,后又反问曾珊:你期待是什么结果?曾珊说:到现在这个程度,只要死缓就行了,但我认为我的父亲无罪。

“6月16日父亲节这天,我开始绝食。把自己每天的请愿内容和身体情况发到微博上,这样的绝食进行了5天,但父亲的案子始终无人理会。”时隔一个月,当父亲之死已成事实,当曾氏兄妹由于长沙中院的隐瞒,而未来得及给父亲送行、见父亲最后一面时,当曾珊和哥哥曾贤来到法院交涉只捧回一袋骨灰时,曾珊表现出一种心如死灰般的沉默,不知是为竭尽全力后的于事无补,还是觉得自己当初做得还不够。

这个曾因救父心切,而被网友们成为“现代缇萦”的女孩,终究没能像缇萦一样得偿所愿,也许因为她面对的早已不是两千多年前的封建王朝,而是一个无论法律体系还是政治体系都壁垒森严的现代社会。

提到现在的生活来源,曾珊说主要靠亲朋好友的救济,爸爸的资产全被没收了,很多以前公司里的人也跟着受了牵连。幸亏同样做房地产的大伯,之前和爸爸的生意没什么交集。现在自己和哥哥的生活,以及为了给爸爸翻案的经费,很多都是大伯出的。“今天这场葬礼,办得这么隆重,来了这么多人,也是大伯出的钱。”

“大家都说我父亲死得冤枉,哥哥也在葬礼上说了,要继续追查真相,哪怕变成一捧骨灰陪伴父亲左右,也要放手一搏。”曾珊说,作为女儿,面对父亲被不明不白的处死,她与哥哥一样,有义务为父亲的清白继续奔走。经历了这一年多坎坷救父无果的历程之后,等待着曾珊的,又将是漫长的为父翻案过程。似乎并不知道接下来的话应该说什么,曾珊又一次抬起头用求助的眼光看着记者:“拜托你们了。”

为避免曾珊尴尬,王少光私下里告诉《新民周刊》,在信访制度被极度滥用的今天,有人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曾在微博上鼓动曾珊脱光了到中南海门前裸奔,以此来引起中央高层对此案的重视。犹豫再三的曾珊终究没有跨出这一步。“那多难看呀”,这是曾珊当时的反应,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得知父亲被处决前,曾珊一直相信,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为父亲伸张正义。

链接:

西汉时期(公元前206至公元8年)的女子,是西汉名医淳于意之女。为救父向文帝上书,汉文帝因为她的陈情而将肉刑废除。她展现出的毅力和勇气,不但使父亲免受肉刑,而且也使汉文帝深受感动,因而废除这种残酷的刑罚。以此“缇萦救父”故事为蓝本拍摄的电影《缇萦》,由台湾导演李翰祥执导、编剧,荣获第九届台湾电影金马奖(1971)的最佳剧情片、最佳编剧、最佳男主角等五项大奖。

“秘密处决”背后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的“悄无声息”,成为一个由头,使曾成杰身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在司法公正被不断提及的今天,公众对于这桩已经众所周知的死刑案,已经从人文关怀的讨论层面,上升到了对案件中诸多疑点的讨论。

记者|王若翰

最后一面

据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回忆,最后一次见到曾成杰,是在今年5月27日,因为找到了自认为对曾成杰比较有利的新证据,王少光一边与最高法院负责此案的康瑛法官联系,一边来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将这个好消息告诉曾成杰。

看守所里的曾成杰,似乎已经对自己的案子不抱希望。王少光说,在他辗转拿到当年湘西地方政府在曾成杰非法集资诈骗案尚未正式立案,就将三馆公司贱价变卖的一份内部资产评估表格时,他感到这个案子还有希望。但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曾成杰却说出了一句令他意想不到的话:“王律师,我感觉这件事情可能不行了,后面有很强大的力量在操控,即便你能为我争取到死缓,他们也要弄死我。”

至于所谓的“他们”究竟是谁,强大的幕后黑手来自何方,曾成杰并没有指明,但律师也透露,确实有湘西政府领导曾在内部会议中说过:“不判曾成杰死刑,湘西打击非法集资就没有成功”这样的话。

“见了他之后,我心里也很沉重。由于之前刚刚闹出了他在看守所中打警察的事情,那天见到他时,看到在他身上原本的手铐脚镣中间,还加了一段只有50厘米长的铁链,让他连腰都直不起来。”王少光说,自己也曾问过曾成杰,为什么在这个节骨眼上还闹事打人,曾成杰告诉他,当时那个警察有意激怒他,他们随后发生了争执,但他没动手。后来看守所方要他针对此次“恶性事件”写检查,必须承认打人了,一开始曾成杰死活不干,还因此被看守所上了大铐(一种刑罚,将人四肢吊起,身体悬空),不堪重刑折磨,曾成杰最终写下了书面检查,承认殴打警察一事属实。

“曾成杰后来告诉我,说他可能中了圈套。管教干部拿到他的检查后,说了这样一段话:信不信,这就是给你执行死刑的凭证,凭这个我们就能弄死你。以前也有人像你一样,死刑很快就核准执行了。”一声叹息之后,王少光表示,作为一名律师,自己知道什么事情都要讲证据,无奈现在这些事情都已死无对证。

风光厚葬

7月17日,在曾成杰被执行死刑5天后,新邵县平静的小村子里响起了震天的炮仗声音,弥漫在空气里的硫黄味连同现代交响乐队的吹打声一起,沿着曾成杰生前为村里修建的直通镇里的“成杰路”飘散到很远。同一般的死刑犯不同,在领回了父亲的骨灰后,曾氏兄妹在大伯的经济支援下,请来了四里八乡的远亲近邻,及各路媒体,为父亲举行了隆重的葬礼。

山路上通往曾成杰旧宅的每一处转角,均在显著处竖起了一块标有“曾成杰故居”的木牌,曾成杰的女儿曾珊告诉记者,这是怕有些来参加葬礼的人找不到。村口,一座巨大的红色充气拱门赫然眼前,脚下通往旧宅的路也被铺上了红地毯,使记者有一瞬间的错觉,以为这里是在办一场某酒店的开业仪式。再定睛一看,大红拱门上贴着几个黑白大字:“沉痛悼念曾公维亮遇害早逝”,王少光告诉《新民周刊》,曾维亮是曾成杰族谱中的名字。除此之外,一些为曾成杰喊冤的条幅,在路上拉得比比皆是,如:“资产大于债务,被判死刑,怪哉!”曾家小院的院墙上,叠满了花圈。

不出记者所料,葬礼中的悼念环节,俨然已经变成了替曾成杰翻案的誓师大会。先有家族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对曾成杰一生慷慨仗义的为人高度赞扬,又有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上前发言,陈诉了曾案中一些他看来存在问题的细节,最后曾成杰的儿子曾贤当众表示,要继续追查真相,为父昭雪。王少光后来告诉记者,曾成杰为人耿直讲义气,以前做企业家的时候,先为村里修了路,又建了希望小学,乡里乡亲谁家有困难也经常慷慨相助,因此,虽然除自己之外,今天葬礼上的大多数人其实并不了解曾案原委,但他们还是对曾成杰被冤死一事坚信不移。当然,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曾成杰被执行死刑没有事先告知家属,实在有些蹊跷,也让人们在主观上更倾向于相信曾案另有隐情。

层层疑团

在王少光看来,曾成杰案中最大质疑点,莫过于对其资产、债务的核算。王少光指出:在曾成杰任总裁期间,三馆集团融资本金7.1亿元(融资本金8.2亿元扣除1.1亿元客户奖励),而三馆集团仅直接投资成本就达7.7亿元(不包括房屋销售、租赁、管理费、税收和1.1亿元的客户奖励等等),大于融资本金0.6亿元。湖南高院二审判决不管融资款的实际用途,将融资本金全额的8.2亿元都认定为集资诈骗。而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于合法经营的部分不属于诈骗。这是王少光在曾成杰二审被维持原判死刑后,找到的最重要证据。而在该案二审判决后,曾珊也在微博中提出:当地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将三馆公司当时(经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价值23.8亿元(现在价值超过40亿元)的资产,低价变卖给自己的独资公司,并以其低价变卖的结果认定三馆公司资不抵债。

另外,在王少光向记者出示的二审判决书91页扫描件中,记者看到,专案组的《答复函》中写道:三馆未归还的本金为12.5亿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9.4亿元和客户奖励1.1亿元后,实际仅为2.02亿元。王少光表示:“对于三馆当时23.8亿元的资产来讲,仅仅为十分之一。这充分证明,当时的三馆公司,对其集资的债务,不仅具有归还能力,而且还处于盈利状态。这样的企业被当地政府抢占,并判处企业总裁死刑,说明了什么?”

依旧是在专案组《答复函》中,记者看到,三馆公司未归还本金的实际数额为12.5亿元,这与之前司法机关会计鉴定的数额17.7亿元,有着5.18亿元的巨大差距。“为什么最高法的最终判决无视了这5.18亿元的误差?”王少光像是在问自己,又像是在回答自己的。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湖南高院在判决曾案时,认为的特别重大损失:一是6.2亿元的经济损失,二是堵铁路、围堵州政府这两个群体事件,三是吴安英自焚事件。

王少光告诉记者,三馆公司的未归还融资本金只有2.02亿元,三馆资产23.8亿元(现值超过40亿元),怎么可能给融资群众造成经济损失?6.2亿这个数字只是对三馆借贷总和的统计,并未减去已经归还的部分。至于吉首群众堵铁路事件,始作俑者是另一家叫做福大公司的融资公司与融资群众冲突引起的,根本不关曾成杰三馆公司的事。而关于围堵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政府的事情,就更是与曾成杰不搭边了,那是当时的州长的汽车,将一个在政府门前的老妇拖行了200米所触发的。

“在吉首,这是两个众所周知的公众事件,二审判决却强加在三馆公司头上。对于吴安英自焚一事,后来吴安英在笔录上已经讲得十分清楚,自焚是对地方政府不满,并非因为三馆公司。吴安英当时在三馆公司的融资,除去她已经得到的利息后,没拿到手的只有8800元,而在其他公司,她未拿到手的融资款高达12万元。如果真的是因为拿不到钱而自焚,这笔账也算不到三馆头上,可二审判决却也认定三馆公司造成了吴安英的自焚。”连律师王少光也想不明白,湘西地区那么多人在搞集资,比曾成杰搞得早、借得多的大有人在,为什么只判了曾成杰一人死刑。

根据王少光提供的联系人电话,记者了解到,曾成杰葬礼当天,一些曾经参与了三馆公司集资的吉首人民群众,自发组织了一支悼念曾成杰的队伍,希望来到新邵县参加葬礼,但在吉首汽车站被当地政府拦截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吉首群众告诉记者,大多数参与三馆集资的人,还是很怀念曾成杰时代。2008年以前,吉首很多企业都在集资,因为三馆公司的经营项目最好,回报最及时,他们才选择了三馆。现在,三馆被变卖,曾成杰已死,他们的本金接手单位只按照50%归还,更不用说利息。

资本原罪

有人说,曾成杰的悲剧,正是当下许多中国企业家的悲哀,从借着政府各种政策的“东风”、“西风”辛勤创业,到一朝突然跌入谷底,如过山车一样的命运背后,是一只看不见的翻云覆雨手。

以出生于1958年的曾成杰为例,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刚开始做小包工头的他在当时政策和政府的鼓励下,尝到了政策的甜头。1996至1997年间,与开发较为完善的邵阳相比,曾成杰将自己的事业转到了更为落后有待开发的吉首,其想法类似于今天提出的“蓝海战略”。

凭着自己仗义的性格,曾成杰在当地建立起了部分人脉,从开始做一些小建筑发展到后来承包了军分区武装部的改建项目。而当时的三馆项目旧址,离军分区武装部只有一墙之隔,曾成杰就是在那时萌生了拿下三馆地区开发权的想法。这一想法最终在2003年,当地政府决定将三馆地区改建成商业城区,建设商业店铺时得偿所愿。

按照曾成杰交给政府的计划案,三馆工程共分3期完成,一期开发8万平方米的商业地产,2期16万平方米,三期可能涉及将原有的军分区搬迁,在军分区原址上再建。截止到2008年10月,曾成杰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被捕时,三馆工程一期已经竣工开售,二期的商用楼已建到第四层。当然,这些工程款项有一部分来自其在吉首当地的民间集资,非法集资诈骗的罪名正是祸起于此。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王少光告诉《新民周刊》,批准集资的权力在银监会,但事实上,银监会从来没有批准过任何民间的集资行为。也就是说,在湘西地区从1998年到2008年长达十年间由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的公开、大规模的民间融资行为,严格来讲从来都是不合法的。

“之所以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会在湘西政府的鼓励下长期存在,主要是由于湘西偏远的地理位置,落后的经济条件所导致。改革开放以后,湘西被确定为少数民族改革实验区,然而改革是需要资金的,贫弱的地方财政无力支持改革的各个项目建设,企业只能求助于银行贷款,但各家银行由于具体的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湘西国有、集体企业破产给各家银行造成了大量的呆账、死账)对其采取了严格的贷款限制措施。在这种无钱可贷的窘境下,州市二级政府便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间融资的政策。”王少光告诉记者,2008年3月后,湘西政府由于领导换届,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也开始有了180度大转弯,从“爱得要死”转为“恨得要命”,从而引爆了民间融资风暴。

2008年3月23日,何泽中上任州委书记。此前四个月,他从湖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调任州委副书记,专门对湘西州的民间集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何泽中上任州委书记后,延续了近十年的“提倡民间融资”,一夜之间在政府工作报告与政府计划草案报告中悄然消失。

“2008年6月,州委、州政府在党政机关内部下发严禁公务员参与融资的文件,这被公务员们视为最后通牒和真正整治高息集资的信号,参与集资的公务员纷纷想各种办法撤离资金。”王少光告诉记者,受到公务员撤资的影响,很多群众也开始要求撤出资金,不到半个月内,湘西州府所在地——吉首市一些融资企业被取走资金至少达10亿元,大多融资企业资金链断裂。“就算是国有银行,遇到这种短时间内储户大规模提出存款的情况也受不了,何况是这些民营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于是上演了2008年10月2日,包括曾成杰在内的20多名企业老板,被湖南省工作组叫去开会随后被扣押的一幕。”

在王少光看来,湘西政府当时对民间融资的突击打压,实际上就是在排挤政治异己,很多企业家被扣押了一段时间后,又被放了出来,但曾成杰被认为是和前州长关系甚密,因此他的事情一直没解决。“说到底,一直到现在,包括吉首在内的湘西广大地区,还在搞民间集资。前段时间我接到吉首群众举报,说曾成杰的三馆公司被政府变卖后,新接手的领导也在继续集资。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是做什么,而是谁在做。”

曾成杰案始末

“曾成杰案案情复杂,既有中国民间金融幽微侧影,也折射地方政府的多面角色。”

撰稿|罗 莎

7月12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沙坪刑场,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对还在四处奔走寻求改判的曾珊(曾成杰之女)来说,连见父亲最后一面的机会都没有。

对于父亲的死,曾珊有三个疑问——

“父亲曾成杰被捕三个月后,法院还未立案,他的三馆公司资产就被湘西政府拍卖,这合法吗?”

“两审法院都未出具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就以集资诈骗判处我父亲死刑,这合理吗?”

“父亲于昨日上午被执行处决,到现在都没有官方通知,连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剥夺临终告别权,这合情吗?”

曾珊的“天问”不仅戳中司法执行的程序和伦理问题,也将2008年轰动一时的湘西非法集资案重新拉回到人们的视线。

高调的民间融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度是湖南省最贫困的地区,所属七县一市中的七个县,都是国家级贫困县,是国家重点帮扶的武陵山片区中最正中密集地带。对于当地的民营企业而言,落后的地方财政根本指望不上,本来被寄予厚望的银行贷款,又因大量呆账、死账等历史原因而收紧。

以企业为主体、用于投资经营办厂的民间集资开始在湘西盛行,并且从企业内部蔓延至全社会。据了解,湘西州首府所在地吉首绝大多数家庭都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了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地省市的个人资金,融资的企业近百家,涉及34万人次、6.2万余集资群众,本金总额高达168亿余元。

曾成杰一手创办的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是当时的集资大户,和荣昌集团、福大房地产公司并称为当地的“三驾马车”。

2003年湘西州政府对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实行整合开发,对外公开招标,简称“三馆项目”。曾成杰挂靠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并获取“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此后,曾成杰依托“三馆项目”,从2003年11月15日开始,以签订《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期限为1年,年回报率为20%。这份融资协议经政府事先审查、当地公证处公证,公开张贴在橱窗里。有数据显示,2004年三馆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819万元,到2007年,三馆公司注册资本便飙升到6189万元。

高调的民间集资背后是地方政府长达多年的默许和鼓励。2000年,湘西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调动民间投资和企业创业的积极性”,首次明确表示企业发展需要调动民间投资。其后的3年中,湘西州政府报告连续提出州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始终是“千方百计启动民间资金”(2002年州政府“计划草案报告”)、“拓宽融资渠道、激活民间投资”(2003年州政府工作报告)、“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拓展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2004年州政府工作报告)。

民营企业家们一直在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曾成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三馆公司自2004年成立后开发了许多大项目,没有贷款一分钱,全部依靠的是向民间融资,而且,三馆融资并不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是在橱窗里公开招贴了协议的。其他公司也一样,都是靠公开的民间融资来开发项目。

央行湘西州中心支行2007年上半年对湘西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也证明了彼时民间集资的活跃,“湘西州民间借贷总量以年均32.4%的速度快速增长,已初步形成游离于主体金融之外的第二金融。”

2007年,融资月息都已普遍在6分以上,湘西州政府对民间集资行为也从一贯的鼓励转为“进一步规范”,试图通过稳定融资利息实现“软着陆”。实际上,这反而吹响了企业涨高利息疯狂吸金的号角,各公司都想再最后捞一笔以防资金链断裂,包括三馆在内的集资大户在最后阶段甚至都开出了8分、1毛的月息来吸引集资者。

逆转:非法集资诈骗

2008年,在一路高歌猛进长达5年之后,湘西民间借贷陷入危机。

官方对民间集资的态度发生180度转变,地方政府以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民间集资非法”的消息在坊间流传,立即引发了挤兑风潮。  

2008年9月3日,吉首福大房地产公司部分集资者因无法收回集资款到州政府上访,并一度造成交通堵塞和火车延误。之后接连发生的群体事件使得事态不断升级,民间集资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包括曾成杰在内的20多家企业负责人被控制,其公司财产也被查封。12月,曾成杰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批准逮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认定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对于这个罪名,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不能接受,他认为曾成杰三馆项目的融资完全是在政府知晓且支持的前提下进行的,所得款项也都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根本没有不归还集资款的主观意图。

法院查明,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随着集资利率的提高,三馆公司的集资额急剧增加,高额的利息支出,导致2008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按期兑付巨额集资本息。

曾成杰则在上诉中提出“三馆公司不存在项目亏损,不存在没有偿还能力”。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案进行二审。根据华信的会计鉴定,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亿元,负债总计18亿元,净资产-10.3亿元。

据王少光所知,曾成杰被捕前三馆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达23.8亿,远远高于负债,而当地政府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就将三馆公司的财产低价变卖,导致法院认为该公司资不抵债。王少光曾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资产评估,却始终未能得见。

湖南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曾成杰主观上始终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这意味着曾成杰的上诉被驳回,等待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案做出复核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至此,曾成杰成为湘西集资被公诉案件中唯一的死刑案件。

案情有疑云  学者多质疑

曾成杰死后,关于此案的各种质疑还远未平息。

茅于轼在微博中写道,“曾成杰案案情复杂,既有中国民间金融幽微侧影,也折射地方政府的多面角色。个中曲折,仍待有心人挖掘。”

曾成杰案的主要疑问源于始终未出现的资产评估。法律明确规定各项笔录、司法报告、法医检验等等审计结论应当送被告人,但是曾成杰从一审到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始终都没有见过针对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

在王少光看来,“抛开程序上的诸多违法问题,单是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就始终未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这个报告又是对案情至关重要的。”

非执业律师李庄也认为,如果这个程序上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又怎么能认定曾成杰集资诈骗多少钱?这直接关系到他有没有罪、罪的大小。

事实上,一年之前,包括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等9名刑法学者就曾专门针对曾成杰案做出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其中强调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涉及资产数额等事实的认定,必须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去资产评估未果后,王少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这份报告。看到报告后的第一感觉是“资产被明显低估了”,但是,王少光认为,即使是这份不到三馆公司资产实际价值三分之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按照当时只还本金不计利息的处理政策,尚有2.8877亿元的盈余。

同样备受争议的是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他的财产已经被处置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这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尽管可以被扣押、查封,但不能够随意作出举措,一直要到第二审结束。而曾成杰案早在侦查阶段,政府就将其资产卖掉,外界根本不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资产,究竟有没有资不抵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公众和媒体对这个案件产生质疑的一个根源。

(实习生罗莎根据公开报道整理)

从曾成杰案看当今司法环境

在我看来,曾成杰之女所曝出的所谓其父被“秘密处决”的本质是:有法不依。

撰稿|沈 亮(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曾成杰案,其重新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缘由,一开始是对死刑犯的死刑执行究竟应当不应当告知家属,这其实是一个程序法上的问题。

“秘密处决”所暴露出的司法界现状

但颇为可笑的是,其实,在2013年,这根本就不应该是个问题。

按照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依此规定,作为曾成杰案的一审人民法院(亦即曾成杰的死刑执行法院),是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会见权?如果被执行人不申请会见(事实中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应当如何记载?如果被执行人申请会见但又缺乏具体联系方式的又应当如何办理?……如果说解释确定了原则,那么,每一级的相关人民法院都应当依原则具体落实,环环相扣,这才叫依法办案!

如果什么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详细详尽规定,那还要各级人民法院干嘛?那还需要所谓法院层级设置及审级要求的“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两审终审”干嘛?在此意义上,当曾成杰家属提出异议时法院的那一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既是对法律规定毫不知晓的反映——因为解释有规定,而解释作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常识极度匮乏的表现——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后者依理“法无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应当锁在法律限定的权力笼子里,不可随性胡为,而前者是释法断理机关,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依法依理说明白,以法服人。尤其是在强调法律人性、人道价值的今天,即使解释没有具体到本案的具体情形,从解释的本意出发,也应当会有让人信服的结论的。

可惜的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开头没有“做”好,接着没有“说”好,以致后来的所做的一切都让人有“补洞”之感,尤其那种“网络管理人员不懂法说错话”之类的讲法,令人不可思议。法院乃神圣的司法之地,对外说法如此不懂法、不真心,仅用一句类似“外交用语”来搪塞,如此幼稚的做法、说法,让人遗憾之至。

所以,在我看来,曾成杰之女所曝出的所谓其父被“秘密处决”的本质是:有法不依——法律早有规定,执行机关却没有全面地依照规定操作。

“秘密处决”暴露出的是某些司法执行机关的某种能力问题,比如如何应对媒体、网络、公众,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发言人制度、坦诚面对问题的今天,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做了些什么?该不该认真反思?其他所有司法机关是否也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秘密处决”还暴露出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司法机构本身,对自己的工作属性认识模糊,也就是说,对“司法审判”(在我国,司法审判包括检察、司法执行等)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区别认识不足。司法工作人员的依法审判并不是“简单劳动”,也就是说并不是简单地法律有规定就照做,他们还担负着释法说理解案息讼的职责,法律的原则指导着每一个具体的工作步骤。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还在“造法”——让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具体化、可用化,所以,才会有“司法是国家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也正是站在这个角度,司法者的职责于国于民重如泰山。如果只会照法规定一一得一、一二得二似的司案,那似乎就不需要司法工作者了,找一部好电脑就解决问题了。

为何会产生“不可告人”的浮想

随着全民热议的纵深发展,如今对曾成杰案的热议已经跳出了程序法的范畴。

有不少人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会在死刑执行问题上犯下“很低级的错误”,是由于审理曾成杰案在审理之时就存在着“不可告人”的问题,比如:在“抛开程序上的诸多违法问题,单是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就始终未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这个报告又是对案情至关重要的”;在有关的计算口径上,尤其是在集资后的实际兑付数额上的近5.18亿“误差”。另外案件尚未开庭,涉案企业及个人资产即已被处置,且处置过程至今未有准确信息出现,等等。这些问题,至今都让涉案人、涉案人的亲属、经办律师等“无可释怀”。

于是乎,当死刑执行程序出现“瑕疵”,相关人再前后一联想,尤其再回顾几年来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政策的明确、同性质其他案例的裁判结局及其过程,对曾案的实体正义也产生了质疑,而这种质疑较之程序正义来说,似乎更能使人对曾案“浮想联翩”。

但是实际上,这种“浮想联翩”完全是可以“止浮不想”的。我不是曾案的实际参与者,对案件的详情不了解,尤其作为一个刑事大案来说,单靠现有并不多的材料就发表议论是不负责任的。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心:一个经过刑事侦查机关侦查,经过刑事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更经过了最高审判机关的特殊审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各级机关及人员都徇私枉法或玩忽职守办错了案件,不是说没有可能,起码可能性是相当相当的小,更何况现在的质疑,不管是一个还是数个,于我来看,不确定的成分还是相当大的,冷静判断、说清道理是应该的。

比方有人说,为什么浙江吴英案,原来一审、二审均为死刑判决,经过最高法院的发还重申,最终也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成杰为何就不能适用死缓呢?且不论吴英案和曾成杰案在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危害(涉案数额、人数、损失等等)上的差异,就是严格地以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确涵义来看,就大可加以说明。大千世界,可以说没有两个案件的情节会完全一样,即使真的在其他方面完全一模一样,起码在犯罪的时间、地点、主体、对象等方面就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成文法国家,作为刑法要将犯罪的情节事实在立法时予以一定的具体阐述空间,在法定刑的配置上通常以幅度刑规定之,由司法者根据具体的案件的情况予以适用,于是就有刑事司法的准确适用之旨趣,就有了每一个刑事司法者才华能力之体现。绝对地以某个类似案件是如此裁量的,现在这个案件也应当如此裁量,不是刑事司法之应然。即使是在英美法系,案例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套用案例、直接运用”也非刑事法官之才能体现。

一个正确的依法裁判,让人接受的关键不是它和哪个曾经有过的判决完全一致,而在于它依的“法”说的“理”令人信服。好的司法者的本领就在于依法说理的能力上。作为一个教师,我始终向学习法律的学生们强调着一个信条:一份好的、能够说服人、让被告人和受害人及社会大众都能接受的裁判文书,应当是一份充满事实之根据、判断之理由、法律之理性的好文章、好书籍,不是几句诸如“不予采信”、“证据确凿”、“依法裁判”的空洞语言强加于人的官样文章。公诉人、受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等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每一条证据、每一个观点、每一项引用的法律条文,刑事司法官应当逐一评价、互相对应、说清道理、选择采信,最后得出应有的结论,这才叫“判决”——前为“判”,一一分析,后才为“断”,得出结论。所以,我认为,一份裁判文书就是一份教科书,让所有阅读者从中知道法律之本意——所谓法制教育,就应该包括这种真实的有法有据有理的使人不得不服的教育,这就是法的力量,这就是每一个司法者的应有责任之所在。

上面的说法,也许过于理想化,但是,现在的许多有争议的案件,包括曾成杰案件的实体问题的争议,和一审、二审乃至复核审的裁判文书引据、评判、说理不足或未公开不无关系。由此说明,我们在一些具体的司法工作上,诸如文书的制作、文书的公开等方面做出努力是应该的,必须得到加强。

现在是“司法纠错机制的激活期”?

2013年对政法工作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份,年初的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年的四项改革工作,即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

其中的第三项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考虑到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相比,政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

这个会议要求全国政法机关,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坚持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然而,司法的公信力不是口头上说出来的,而是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裁量判断做出来的。之所以要强调摆足证据、充分控辩、引法用典、公开审理,就是为了让所有人——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作证人和社会大众看到法律的公正,没有一丁点见不得阳光的东西存在。当案件的裁决做到了这些,拿出了结论,即使有人有心或者无意来质疑,你相信,不需要你说话,自会有人支持你,因为公道自在人心,中国的老百姓是讲道理的。相信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有这种感觉——我们自己也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员,我们也是如此看待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的。

当然,从更高的要求说,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不管是在基层还是高层,还有许多工作是值得做的。单就刑法来说,比如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如果每一项看似“小”的政法司法制度改革都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那么法治中国、人人信法的局面就会出现。

所以,我并不赞同有些人说的现期“是我国司法纠错机制的激活期”,中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有错必纠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只是现在我们对其越来越运用得当,真正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

曾成杰案的热议和评断,如果能够使人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信心、共同思考、铺就路径、协同努力的话,那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

见父亲最后一面有多难?

非法集资诈骗的企业家曾成杰被“秘密处决”,既敏感又复杂的政商关系再度成为坊间议论焦点。商界大佬纷纷站队表态——柳传志言“要在商言商,只讲商业不谈政治”,马云说“企业家谈政治是危险的”,中国首富宗庆后附和“企业家是弱势群体,管不了天下”。只有王石旗帜鲜明地站出来表态,企业家应该“在社会面临倒退、危险的时候站出来说‘不’”。这是上有“生活大爆炸”,下有“中国好声音”的流火7月,中国企业家们的暧昧7月。

现代化、全球化,世界在千变万化,然而从陶朱公时代就开始的中国式政商关系似乎从未改变过——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曾成杰已经“悄无声息”地上路了。在那幽暗的司法角落,他的女儿再见父亲一面的梦被碾碎了。

请不要再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来敷衍塞责,没有相见的最后一面,于死永无安心,于生遗憾终生。曾成杰至少应该像个人样地离开这个世界,哪怕他是一个罪大恶极的死刑犯。

现在,我们再次将曾成杰的案件拿到放大镜下细究一番,希望此案成为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契机,让人们依然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信心。

我们始终坚信,司法的公信力不是口头上说出来的,是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裁量判断做出来的——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

(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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