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上诉:我用赃款做过善事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吴朝彪。(资料图)
前不久,黔南州中院对原惠水县教育局局长吴朝彪受贿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都匀市法院认定,吴朝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0万元,一审做出判决:吴朝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局长受贿60万,一审领刑11年
被告人吴朝彪,捕前已从惠水县教育局局长升任惠水县政协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4日被逮捕。
都匀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至2012年2月,吴朝彪在任惠水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蔡国忠、谢广民、杨和林贿赂共计60万元。
案件经都匀市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朝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吴朝彪不服,以“有自首情节,曾用部分受贿款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及村民、为帮扶点办公益事业、量刑过重”等为由向黔南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发“红头文件
”,指定采购单位
福建省商人蔡国忠(已判决)是与吴朝彪“合作”得最愉快的人,吴朝彪让他的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而他也让吴朝彪捞够了油水。
两人“结缘”于2005年。
一天,蔡国忠约吴朝彪在惠水一家茶楼喝茶。期间,吴承诺可以支持蔡国忠在惠水的发展,并笑纳了蔡国忠送的l万元。
2006年11月,蔡国忠与惠水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惠水职校”)共同成立了一个服装实训基地,并请求吴朝彪给予支持。
2006年11月30日,惠水县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学校订做校服及红领巾必须到惠水职校服装专业实训基地订做,不准到其他厂家订做。
为感谢吴朝彪的帮忙,3个月后,蔡国忠给吴朝彪送去了3万元。
2011年3月底,蔡国忠注册成立“贵州惠水福惠教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惠水职校共同成立了一个实训工厂。
2011年4月27日,惠水县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学校在购置学生课桌椅时,到职校实训工厂购买;订购校服,原则上也要在职校实训工厂购置。
当年暑假的一天晚上,蔡国忠再次给吴朝彪送去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吴朝彪先后13次收受蔡国忠贿赂,共计45万元。
协助发包食堂,轻松获利10万
2009年夏天,长顺县鹏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公司)的谢广民(另案处理)到惠水找到吴朝彪,表示想在惠水县各个学校承包经营学生食堂。
同年7月20日、29日,惠水县教育局分别下文决定,选择惠水三中、三都镇中学等10所学校学生食堂作试点,由鹏诚公司与这10所试点学校商谈承包投资事宜。
随后,鹏诚公司与其中8所学校签订了承包合同。
8月的一天晚上,谢广民宴请吴朝彪并在饭后孝敬了10万元“好处费”。
2008年至2012年,杨和林(另案处理)先后挂靠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和龙里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惠水四中教学楼、惠水二中教学楼、摆金中学教师周转宿舍、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惠水县教育系统工程项目。为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资金拨付上得到吴朝彪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杨和林给吴朝彪送去2万元“过节费”。
法院审理查明,吴朝彪先后3次共收受杨和林5万元贿赂。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吴朝彪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60万元。
据查,吴朝彪所收赃款主要用于投资办养鸡场、资助贫困学生等。
因此,在一审宣判后,吴朝彪以“有自首情节、曾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及村民、为帮扶点办公益事业、量刑过重”为由,向黔南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经法院调查认为:吴朝彪于2012年4月首次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即如实供述收受蔡国忠贿赂的犯罪事实,其后还坦白了收受谢广明、杨和林贿赂的事实,并积极退赃。但蔡国忠已于同年3月向办案机关交待了行贿事实,因此吴的行为不属于自首,仅属坦白。本案证据证实,吴的受贿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其用所得受贿款资助贫困学生及村民、为帮扶点办公益事业是对犯罪所得的处置,不影响该部分犯罪所得的性质;一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前不久,黔南州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杨杰
(原标题:贪官上诉:我用赃款做过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