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被告受审重戴手铐脚镣

北京青年报
资料图(1 /4张)
执行10年的《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遭遇“防止被告逃脱”挑战———
“被告人受审之前由法警为其摘掉手铐,轻微犯罪的被告人不戴脚镣,10年前曾以《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的方式实施并在北京法院率先执行。
近日记者在北京多家法院采访时却发现除极个别情况外,无论轻重犯罪的被告人,又都开始戴手铐和脚镣受审。”
据法院内部相关人士对记者说,由于近期外省法院在开庭期间发生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北京法院从近期开始开庭时不再为被告人解除手铐、脚镣等戒具。
追溯
北京市最早推出
被告不戴戒具受审
经查阅记者得知,被告人受审不再佩戴戒具起源于10年前的2003年。当年北京推出《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其中规定,“所有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律摘掉手铐。”
有关法律专家对此的解释是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而让被告人戴着手铐和脚镣在公众面前受审,势必会提前给被告人打上了“有罪”烙印,所以早在10年前,北京法院就率先推出被告人不戴戒具受审。当时对被告人的人性化措施还包括在提押被告人过程中,为被告人佩戴面罩。
起因
最高法院通报
外地三起被告逃脱事件
执行了10年的被告人不戴戒具受审的人性化举措为何在10年之后却开始“反弹”了呢?一位法院内部人士介绍,由于外地出现了三起被告人在提押、受审期间从法院脱逃事件,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法院通报了浙江省永嘉县、湖南省邵东县以及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的三起被告人脱逃事件。
据了解,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外省市发生的三起被告人利用开庭受审期间脱逃案例之后,北京法院就迅速采取措施,在被告人受审期间,增加了给被告人戴“脚锁”(软脚镣)的环节。“软脚镣”由北京市高院法警大队统一配发,除死刑犯须戴传统“重脚镣”外,非老小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在提押和受审时,均要戴“软脚镣”。
升级
法院现阶段
不再为被告去掉戒具
据了解,法警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各法院法警在保障审判安全方面采取什么样的新措施,由市高院法警大队根据实际的安全形势,上报市高院领导讨论决定之后,指导基层法院具体执行。
此次在一般情况下给被告人戴“软脚镣”受审增加至不再去掉戒具受审,也是落实市高院的要求,是安全等级的进一步提升。
不过有专家表示,毕竟相关法规规定被告人受审时要“摘掉戒具”,如今重新要求被告人戴着戒具受审,相关部门还应该对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具体做法和法律规定“顶牛”。
文/本报记者 李罡
审判长示意摘手铐 法警表示“不让解”
7月8日,海淀法院审理被告人邵震涉嫌放火罪一案。邵震放火未遂并没有造成后果,在刑事案件中属于罪行比较轻微。但是身穿号服的邵震被带上法庭时不但戴着手铐,脚上还趟着铁镣。
邵震站到被告席上后,审判长示意法警为其摘下手铐。但是法警回答道:“现在不让解了。”记者询问值庭法警为何在开庭之前不再为被告人去掉戒具,法警表示:“从看守所提过来时就这样。我们也解不了。”
传统铁脚镣变成“软脚镣”
7月10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田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田明因从小喜欢枪支,私下购买了5支仿真枪与枪友一起玩真人CS,结果被抓。从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田明有期徒刑3到4年的量刑期限上说,田明的犯罪行为也相对较轻,但是田明受审时也是手铐、脚镣“全副武装”。只不过脚上的“铁镣”变成了钢丝外面包裹着一层胶皮的“软脚镣”。法警同样告诉记者,被告人从看守所提来时就是这样。
庭前不见解除被告戒具
7月11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姚宁涉嫌抢劫杀人案。虽然是重罪犯,但是一中院此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由法警在将被告人带入法庭之前,在法庭门外为被告人打开手铐。但是记者注意到,姚宁被带上法庭之前已经没有了被解除戒具的程序,姚宁受审期间一直戴着手铐和脚镣。文/本报记者 李罡
新闻解读
被告人为何选择
在受审期间逃脱?
2002年7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华县法院审判庭审理以张瑞华为首的特大抢劫团伙案。审判长宣布休庭时,被告人张瑞华一跃而起蹿上审判台越窗而出,这一切都在瞬间发生,法警迅速追击,可是张瑞华已无影无踪。
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不仅要坐在特殊的“限制椅”上,身边还会有法警押护,对面还坐着法官,审判庭又是一个封闭的空间,那么为什么被告人还会选择在法庭上明目张胆地逃脱呢?
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
只有开庭时
犯罪嫌疑人能离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从被警方抓获之后,就要被送到看守所羁押,被判刑之后要被送到监狱服刑。看守所和监狱的“代名词”是大墙、电网、几道由武警把守的大铁门,要从看守所或者监狱里脱逃,可谓是难上加难。
开庭受审,是犯罪嫌疑人唯一能够名正言顺走出看守所大门的机会,所以不排除有想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会选择利用被提押到法院开庭受审的机会脱逃,特别是犯有抢劫杀人等重大罪行的被告人,很有可能会拼命一逃。
受审情绪易波动
被告有可能失控
此外,被告人受审期间情绪容易波动,也是被告人在受审期间想脱逃的原因之一。法院开庭将决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决定被告人的命运走向。这时的被告人往往情绪易激动失控,极有可能发生脱逃等行为。
相关调研显示,脱逃案中,一般财产型的和暴力型的刑事被告人脱逃占多数,这部分罪犯过去往往是靠犯罪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他们形成了贪婪、狡猾、自私、凶狠的心理,一旦被刑事拘留,对严格的监管改造生活极不适应,相反,对以往的犯罪生活十分留恋和向往,而监所有高墙、有武警守卫,不易脱逃,因而想方设法在开庭审理时寻机脱逃。有些刑事被告人,犯罪后不思悔过,寻思报复办案人员,报复社会,因而伺机脱逃。
法庭安保能力有限
“功夫”被告易强逃
当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时,法警要在被告人被带上法庭之前,在法庭门口或在被告席上,为被告人打开手铐、脚镣,这时的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的唯一区别就是身上穿了一件号服。
一般情况下,在庭审期间一名被告人配备两名法警,但一些法院有时由于当天提押的被告人太多,法警人员紧张,对于轻型犯罪的被告人只能由一名法警提押看管。
法院的法警按照规定值庭时不配备枪支,其“武器”是俗称的“八大件”,即电警棍、甩棍、强光手电、喷射瓦斯、对讲机、手铐、防刺手套和急救包。在突发性很强,犯罪分子有可能是些亡命徒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出现意外。
被告人一般是坐在“限制椅”上受审。被告人坐到椅子上之后,法警会把横木梁或铁环拉到被告前面锁住,防止被告人逃脱。
但是被告人会有两个极为短暂的无束缚的“空当期”,即解除戒具固定在限制椅之前和庭审后被告人前面约束条打开准备上戒具时。这个时候,如果身强力壮或者会些功夫的被告人不戴手铐和脚镣,挣脱法警、甩掉号服、冲出法庭很容易混进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中间逃脱。
文/本报记者 李罡
制图/邓宁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三起被告人逃脱事件
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法院转发了“关于近期发生的三起被告人脱逃事件”情况通报。之后,各地法院法警针对通报中的三起被告人脱逃事件进行了学习。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中提到,浙江省永嘉县、湖南省邵东县以及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各发生一起被告人脱逃事件。其中,湖南邵东县被告人脱逃事件中,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趁机翻过铁栏杆逃脱。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周某是2012年9月因蒙面持刀抢劫被警方抓获。10月23日下午3时许,邵东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过程中,戴着手铐的周某突然快速跑出位于二楼的审判庭,两名法警猝不及防,未来得及追赶。随后,周某成功翻过一道铁栏杆,逃出法院。
犯罪嫌疑人逃脱后,当地调集至少300名警力,最终将其抓获。
文/本报记者 刘光博
(原标题:刑案被告受审重戴手铐脚镣)
举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