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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张条拿走120万 前青岛港房产总经理被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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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康曾是青岛市港务局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干了十几年总经理,随便写一张收条,就拿走别人送过来的120万元;聊天时他说自己的房子不好,随后别人就将新房钥匙送上门;妻子患癌症住院,他在医院门口收钱……近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他一审被法院判处17年。

写张条子就拿走120万

2001年底,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新大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司机于明(化名)开着车拉着一个纸箱,他知道里面的袋子里装的都是钱,要给一个叫刘永康的人送过去。

除了司机,于明还有个身份:公司领导于德芬的侄子。这一天,他叔叔告诉他,“给刘永康送点钱。”

送完钱后,刘永康公司的人给了于明开了一张收条,上边写明收到120万元,但没有盖章。他不知道的是,这120万元如同打了水漂一样,有去无回。刘永康如此收钱,早已成了家常便饭。

之所以送钱,因为几天前,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新大陆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于德芬接到刘永康的一个电话:“公司年底查账,还缺120万元现金,你能不能帮我凑120万元先垫上。”于德芬没有犹豫,说:“好”。于德芬马上凑了120万元,让于明开车送过去。回来后,于明给了于德芬一张收条,上边是刘永康公司办公室人员写的一句话“今收到新大陆公司人民币120万元”。

为何刘永康打一个电话,于德芬马上就凑钱送了过去?这还要看两家公司的关系。当时,刘永康是青岛港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总经理,两家公司在2011年5月签了联建合同,青岛港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向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新大陆房地产开发公司拨款。换句话说,于德芬想顺利拿到工程款,需要刘永康的批准。

两家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刘永康就拨付给于德芬一笔联建款960万元。此后,刘永康去办公室找于德芬,刘永康跟于德芬说“青岛港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的商贸城还没卖完,但需要向市港务局交钱,我想从你这借120万元,要现金。”于德芬回答:“行,我给你想办法。”

借钱给刘永康后,于德芬想要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条,但是最后刘永康没给。据于德芬供述,当他送钱过去后,给刘永康打了电话。他说:“最起码在收条上盖个公司的章吧,要不你给我一张收款收据也行。”刘永康说:“以后再说吧”,从此没了下文。

这笔120万元的交易,于德芬和刘永康均没有直接出面。于德芬让司机送过去,刘永康则安排办公室主任收钱,理由是“之前拨给他们的钱多了,现在他们要退回一部分来。”收到钱后,于德芬那边要收条,所以刘永康让办公室主任写了张收条,落款签的是办公室主任的名字。

随后,刘永康又安排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把这笔钱存在东营一家房地产公司账户上。办公室主任知道这是刘永康自己在东营开发的项目,是2000年成立的,成立时还把办公室主任写成股东,但是办公室主任自己心里清楚“只是顶个名,我没有出资,也没有收益。”这家东营的房地产公司法人是刘永康,后来变更到其女儿名下。

妻子患癌症,别人给了20万

2002年的一天,具体时间刘永康记不清了,他又打电话给于德芬要钱。

据刘永康供述,他打电话告诉于德芬:“我在利津县的项目需要一些资金,你想想办法。”于德芬表示可以出50万元,随后表示第一笔联建款960万元到位很及时,希望后续款项能及时到位。”过了三四天,于德芬打电话给刘永康,“钱准备好了,要送到哪里?”但是于德芬的说法和刘永康稍有区别。

据于德芬回忆,两家公司签合同后,因为自己公司手续上有点问题,法院要把其土地重新拍卖,他想买地,但没钱,于是问刘永康能不能再拨一部分联建款。刘永康没有马上回答。过了几天后他给刘永康打了电话,“你们第一笔款到位很及时,你也出了不少力,我们感谢你,我准备一点钱给你送过去。”根据于德芬的供述,刘永康推辞了一下,就说“你把钱送到我母亲家就行。”

无论两个人谁说的是事实,结果是一样的:当晚,于德芬打车来到刘永康母亲家大门口,刘永康站在门口等候。于德芬拿出一个塑料袋,交给了刘永康。刘永康称,“我回家一看,里边有50万元。”收于德芬的钱,既不是刘永康第一次收钱,也不是最后一次。

早在1996年,黄岛区盐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高奕达认识了刘永康。当时他们公司承揽了青岛港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一个工程,是棚户区改造工程。刘永康后来供述,该公司承揽这个工程,不需要招投标,“只需要我同意就行,这方面不需要报市港务局同意。”

两人认识之后,便有了私下交易。1998年前后,刘永康的妻子住院,他开始在医院门口收钱。

刘永康回忆称,“1998年前后,我前妻诊断出癌症,在生病期间,一共做了两次手术,每次手术后,高奕达都送了4万元,一共送了8万元,在我前妻化疗住院期间,高奕达每次都送我2万元,一共送了12万元,也就是说,他前后一共送了20万元。”

每次,高奕达都把钱带到青医附院门口,送给刘永康。刘永康和他并不熟,只是因为他的公司承揽棚户区改造工程才认识的,刘永康承认,“和他平时走得不是很近。”刘永康后来称,“他送给我钱,有关心我的成分。”刘永康同时表示,“如果不是因为在业务上他需要我的支持,他是不会送给我这么多钱的。”

“借”了50万给女儿买房

刘永康被抓获后,据其交代,在18年前,他为女儿选好了房子。

1995年前后,刘永康在市南区新贵都一期预订了一套房子,210平方米,是为女儿订的。当时房款总额76万元,他只交了26万元首付。据刘永康供述,“因没有钱交清剩余房款,所以没有拿到该房的钥匙。

刘永康称,后来为了安慰生病的妻子,他让女儿拿着购房合同到开发商那里借了把房子的钥匙给妻子看,说房子已经买下来了。“这样骗下去也不是办法,我决定借50万元尽快把这套房子的剩余房款交齐,真正拿到房子的钥匙。”

于是他找到了青岛艾乐客集团公司董事长徐慧,表示自己女儿要结婚想买套房子但是手头缺钱,于是徐慧让自己丈夫到银行为刘永康办理了50万元的转账手续。当天,刘永康客气了一下就拿着支票走了,没有打借条。

2002年下半年,刘永康给于德芬打电话称自己现在住在科技街,环境太差了,没有地方停车。于德芬马上心领神会:“我在台湾路和东海路路口给你买套房子,你先到现场看一下。”刘永康看过之后,表示房子不错。随后,于德芬交了50万元。

过了两个月后,刘永康找到于德芬,表示妻子不同意住在那里,“妻子说那个地方是领导住的,我们要是住在这里让局里的人知道可不行。”于德芬回答:“好,那你去别的地方看房,看好了就告诉我。”刘永康后来没说自己去没去看房,于德芬就把50万元给了刘永康。“这50万元给你,钱不够你再跟我要。”

根据检方送到法院的材料,十几年来,刘永康借用职务之便,曾向承包过自己公司工程的人“借”过钱,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最终,检方以刘永康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将其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刘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康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近日,法院最终判决,刘永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追缴其收受赃款一百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原标题:写张条拿走120万 前青岛港房产总经理被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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