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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淫服务不算卖淫?法律争议折射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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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7-01来源: 信息时报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毛一竹报道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店主因雇请按摩女提供名为“打飞机”的手淫色情服务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犯组织卖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诉后,检方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解释称,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提供手淫服务到底算不算组织卖淫?是否应当入罪?

为他人手淫算不算卖淫?

广东省高院2007年对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区,警方都将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认定为提供卖淫嫖娼行为。依据是公安部2001年发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现实中,这些地方也有不少将提供手淫服务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判例。

罪与非罪,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给出了不尽相同的答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质疑:为何文件会相互“打架”?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近年来,提供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

提供手淫服务不入罪不等于合法

那么,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解释,手淫服务不入罪是否等同于提供此类色情服务便合法化了?徐松林表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违法与犯罪是不同层次的概念,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刑法打击的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性交易行为,这种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因为刑法的基本理念是谦抑,“罪刑法定”,法律无规定就不为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不是违法行为。

严格遵循还是多走一步?

一些网友担心,不认定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为犯罪,会产生负面效应,纵容某些经营者继续打法律“擦边球”,甚至导致这类色情场所大量增加,不法经营者做着组织卖淫的勾当,却拿“打飞机”等名目来逃避责任,败坏社会风气。

徐松林等法学专家认为,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1997年出台新刑法时,尚未出现“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因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这类问题越来越多,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应该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对这些行为是否应当入罪进行明确界定。毕竟,公安机关不具备司法解释权,广东省高院的批复也只是指导性意见。

(原标题:提供手淫服务不算卖淫?法律争议折射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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