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特大“金店劫案”开庭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合肥6月26日电(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王鹏)今天,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灵璧县法院开庭审理震惊全市的灵璧县“黄金大劫案”。
宿州市埇桥区朱仙镇徐家村的赵某与埇桥区道东办事处的秦某和邹某,在一次偶然机会相识后,寻求发财致富的门路,决定抢劫金店,并把目标放在本市的一百多里外的灵璧县。为此,三人先后购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头盔、手套、蓝色包、钢珠汽抢、铁锤等物,经过踩点确定抢劫对象为灵璧县灵城镇解放中路的老凤祥银楼专卖店,并商定由被告人赵某和秦某驾驶摩托车到金店抢劫,被告人邹某驾驶一辆桥车停在别处接应。
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秦某、邹某携带工具分别驾驶轿车、摩托车到灵璧县灵城镇准备抢劫。当被告人赵某和秦某来到老凤祥银楼专卖店前时,因精神紧张未敢实施抢劫。之后,三人回合后离开灵璧。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赵某、秦某、和邹某携带工具再次驾驶轿车、摩托车到灵璧县灵城镇准备实施抢劫。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秦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老凤祥银楼专卖店,赵某、秦某闯进店内,各持一把钢珠汽抢对店内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被告人赵某用铁锤砸烂玻璃后,二人将2488.81克黄金首饰抢走。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至南都商业街一巷内,换乘邹某驾驶的轿车逃走。经估价,被抢黄金首饰2488.81克,价值人民币990546.38元。
被告人赵某、秦某、邹某作案后潜逃,并将少量的黄金首饰变卖,将赃款挥霍。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监控和群主提供的线索,1月31日,三人分别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江苏省徐州市公安机关抓获,自案发仅仅只用不到四天时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秦某、邹某机关预谋后持枪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秦某、邹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以重罚。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鉴于案件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宿州市特大“金店劫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