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不必与案卷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杨宏亮 沈东林
目前,按照传统的案件移送做法,涉案证据一般是在公安机关移送案卷材料时,一并随案移送给检察机关。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确定的审查要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案件受理的审查工作。在接受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一般只进行程序性审核,要及时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证据是否符合移送要求作出判断是较为困难的,况且有的案件还存在不符合管辖规定、需要移送其他检察机关的;有的在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后,经由公诉部门审查因实体上不符合受理条件,又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等诸多不确定情况。
为此,应当理性认识和理解涉案证据“随案移送”的含义,不应片面地对涉案财物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事实上,涉案财物只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随同案件流转,而这种移送又是在刑事诉讼立法确定的“以清单移送为基本,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移送为核心,以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移送为补充”的原则和前提下,完全可以确立将案卷材料、涉案财物清单先移送与实物证据材料后移送的“随案移送”新模式。
笔者建议,可以将涉案财物移送与否的具体审核工作交由公诉部门承担。规则第362条规定,“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登记案件并没有给予独立的办案时限,可以理解为案件管理部门与公诉部门是共同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时限,即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1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移送法院案件的涉案财物移送,是在法院审查确定受理的7天后,才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要求予以移送。据此,可以参照管辖审核移送的时间规定和处理方式:即“对于涉案财物的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即五个工作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移送涉案财物的通知书”。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是时间上可以与管辖移送的审核时间保持一致。二是涉案财物的移送上,可以与管辖移送保持同步。三是在移送财物的范围上,经由公诉部门审查,在把关上更为有效。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涉案财物不必与案卷材料一并“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