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银行紧急状态临时冻结权
正义网-检察日报
陈健扬
【点评话题】
今年5月29日,《武汉晚报》一则《女子被骗哭求银行冻结账户遭拒 22万瞬间蒸发》新闻在各大网站转载下引起广大网友热议。从投票结果看,56%的网友认为银行可以对账户先进行冻结,44%的网友则认为银行不能随便冻结。
【独家观点】
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来说,银行在没有有权机关凭证情况下,不能随意对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否则即属违法,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严重泛滥的情况下,建议授予银行紧急事态临时冻结权,堵住犯罪分子利用“时差”诈骗得逞的法律漏洞。
【法律较真】
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有关银行冻结客户账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9条规定: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这里的“国家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银行在没有获得有权机关凭证情况下,确实不能随意对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否则即属违法,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实践中银行为免除自身责任,虽然明知客户被骗也无可奈何,只能等客户拿到有权机关凭证时才能冻结账户,而此时往往为时已晚。可以说,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冻结银行账户规定过于原则,才致使电信诈骗团伙有机可乘、屡屡得逞。
那么,如何完善细化有关冻结账户法律以最大限度挽回储户损失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严重泛滥的情况下,应授予银行紧急事态临时冻结权,堵住犯罪分子利用“时差”诈骗得逞的法律漏洞。
在紧急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即将遭受侵害的法益。为保护疑似被骗储户即将损失的巨额财产权,对疑似诈骗储户账户实施临时冻结,既体现法律保护财产权宗旨,也符合紧急避险的理论。当然,这种临时冻结权的行使应有严格限制:一是该权力必须在疑似被骗储户已报警并请求下行使,银行不得自行启动;二是该种紧急事态应以一般人判断为标准,应足以使身临其境人员达到内心确信;三是该临时冻结时间应不超过1至2小时,冻结金额仅限于疑似被骗储户转入金额;四是该临时冻结权期限届满应迅速解除,除非依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变更为长期冻结。
在授予银行临时冻结权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错误冻结民事责任移转制度。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理论,临时冻结权实质为应储户要求、为保护其财产利益而启动,故如发生错误冻结,应由请求启动该权力的储户承担商业银行法第73条规定的“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消除银行行使临时冻结权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疑似被骗储户权利的滥用。当然,如果银行与储户合谋以临时冻结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银行则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
(原标题:授予银行紧急状态临时冻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