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租房骗走房客近两万 房东未登记租客信息在责难逃
每日甘肃网
本报“租房陷阱”一文引发市民热议,警方及律师表示——
不登记租客信息房东“在责难逃”
制图/武亚新
5月29日,本报以《假意租房,诓走房东家门钥匙;上网出租,骗走房客近两万元》为题,报道了来兰工作的小李在租房的过程中,遭遇“真假”房东,被骗走近2万元租金的事件,在这一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当中,“假房东”在给“真房东”支付了500元的押金后,轻易取得了房门钥匙,并以此为工具,进行了后续的诈骗行为。就情理来说,“真房东”虽为无心之失,然而在客观上却为“假房东”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就此,其间有着怎样的权责,围绕租房,房东、房客各自应该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业界对此又有何说法呢?
受害人质疑:“租房陷阱”中房东就没有责任?
在小李所遭遇的“房租陷阱”中,有一个前提就是“假房东”轻易就从房东手中拿到了房门钥匙。房东没有和对方签订任何租房协议,没有留下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更没有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仅仅收到对方的500元押金就让自己的房子成了骗子行骗的“道具”。而且,在骗子成功实施诈骗半个月后房东才“上门”,500元的押金,半个多月的时间,房东就这样失察?
自己辛苦攒下的近2万元血汗钱在转瞬间化为乌有,作为受害人的小李感觉很冤枉。经过分析,小李认为他一方面是被那个骗子骗了,另一方面也是被那座房子骗了,“难道房东就没有一点责任?”小李不解地问。
政策规定:不登记租客信息房东“在责难逃”
其实,类似小李的遭遇近两年来时有发生,而就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兰州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加强管理,防止各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以房管人”的治安管理政策已经出台并实施。2012年5月,兰州市公安局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部分流动人口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全市各类出租屋的管理,公安部门要求房东做到:“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承租人是外地户口的要带其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职业、主要经济来源及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要向派出所登记备案”、“对出租房屋要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房屋停租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办理房屋停租的注销手续”等。兰州警方曾就此特别声明,将严查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记者采访时,兰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副处长颜宗国介绍,早在去年5月份,兰州市就有37户房东因不按规定登记房客信息被处罚。
市民说法:房东在租房过程中要把好“第一关”
因配合警方治安而被称为“模范房东”的靳学智,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租房过程中,第一关就是房东,作为房东,在对外租房的过程中,关键是要有责任心,简单说就是两个字——操心,要把心操到位,面对租房者,首先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如承租方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而且租房者提供的这些情况是否可靠,也需要核实。同时,特别是房子租出去的前几天,房东不能说收了钱就不管事儿了,要一直盯着,了解租房客的行为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借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小李所遭遇的情况,如果房东心操到位了,就不可能发生转租的问题。
律师观点:租房须确保租赁双方个人信息真实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潘从金就此认为,本案中的“租房陷阱”是一起典型的诈骗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尽快破案,有效打击这种以出租房屋为名的诈骗犯罪行为,在挽回小李经济损失的同时,震慑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潘从金分析说,本案中小李作为承租人,可以说做到了查看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等必要的注意事项,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房产证及身份证的真伪很难做出专业判断。本案中,房东虽然也是受害方,但对小李的被骗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房东在没有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收取租赁费的情况下,便擅自将钥匙交由承租人,给骗子提供了诈骗犯罪的可乘之机。
潘律师提醒市民,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找正规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或者在能确定出租人的真实身份和出租房的真实信息的前提下再考虑租赁房屋,以防上当受骗。
本报记者石玉龙 实习生范莹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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