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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何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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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打官司要讲证据。在刑事司法中更是如此。司法机关的工作规律,决定了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现有的证据去认识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从现在去认识过去,从结果去认识原因的逆向活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全面收集证据、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等思维活动,小心谨慎地复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侦查、起诉、审判等所有诉讼环节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谨慎对待证据,仅当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并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有很多都没有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办案人员根据部分证据进行想当然的推理;侦查机关只注重收集符合自己“猜想”的有罪证据,忽略或者无视无罪证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和调查的案情“深信不疑”,法院不能科学审查证据是否构成了严谨的证据链。这样办案,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以,证据链可谓“事关重大”。

证据链,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学理上,一般认为证据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所组成的相互关联的链条,内容能得到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集合体。证据链节即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证据联结点是案件中作为证据链节表现形式的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地方。

而证据之间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看其是否满足了以下几点:(一)对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都已收集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二)所收集的上述证据已查证属实;(三)经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四)借助上述证据进行逻辑上的分析、判断、归纳、综合,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只有司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判断,从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入手,仔细审查判断一组证据彼此之间、多组证据彼此之间能否构成完整、紧密的证明链条,最终得到排他的、唯一性的结论,才能作出有罪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就是这样的:“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指的是对全案定罪与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指的是案中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案件中全部证据的证明力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明标准是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证据达到何种程度,司法人员方可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或者作出某种结论。比如在判决有罪这一诉讼活动中,只有当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法官才可以判决被告人有罪。如果案件中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某一罪名成立的标准,那么仍然依据这些证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就很可能导致错案的产生。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外,只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现场 勘验笔录等都是间接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与否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言:“……尽管合理的人为错误可以导致刑事冤错案,但我们现在也了解到其中也经常存在着许多权力滥用、欺诈和不当战术……检察官必须向被告方开示已知的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而不论其是否‘关于有罪或惩罚’……”对证据链完整性要求的把握,正是关乎着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如果证据链不完整,各个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得出唯一确定性的结论,还要强行运用这样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话,那么这其中难免不存在着“权力的滥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

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因为证据的瑕疵而致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决无罪。这就是司法公正赋予的控辩双方的权力和权利的制约,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必须要在严谨的规则制约之下。如果真的有因证据问题而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将其归为“合理的人为过失”,但若是因为法外行为、法外之情而将无辜者错判,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将会大受打击。

《法制文萃报》法律顾问组 庞理鹏

(原标题:冤案何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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