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触动“实质” 商品缺陷纠纷,将由经营者举证
三湘都市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触动“实质”
商品缺陷纠纷,将由经营者举证
1994-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新华社 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
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看点一】
法律将对网购欺诈说“不”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申诉投诉量看,涉及网购的申诉投诉数量居首位,超过全市服务类申诉投诉量一半。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看点二】
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约束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不过邱宝昌认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
【看点三】
消费者或将不再“举证难”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用再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新闻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施20年维权大事记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梳理中消协维权案例,借此回顾20年来的维权历程。
1994年到1999年
针对一系列家庭日用品及消费品安全事件,包括高压锅、瓶啤爆炸、燃气热水器致死等,推动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1995年、1996年
针对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看法,中消协呼吁加强社会对消法“制止欺诈行为 落实加倍赔偿”条款的理解。
1999年12月
中消协编辑100个商品房案例,列举了十大陷阱,呼吁政府部门加强购房管理。推动了《建筑法》、《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
2001年7月
中消协牵头处理日航对中国乘客的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效果的案件。
2001年至2004年
各级消协组织分别参加火车票价、飞机票价、部分药品价格听证会,推动公共事业收费合理。
2002年、2010年
中消协分别推动家用汽车、电视、微机等“三包”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2002年到2012年
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积极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制定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提出立法建议。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正式出台。
2005年、2007年
中消协分别就电信卡余额不退等问题,并提出取消漫游费、月租费、双向收费、套餐收费,降低入网费、电信资费等建议,促使信息产业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最终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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