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车未停稳致残获赔13万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车上人员受伤,交强险是不赔的。但是乘客从车上摔下,算不算车上人员?车上人员如何认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对受伤乘客阿凤(化名)提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故只能以事故发生时(或称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上,作为判断是否属车上人员。这填补了我国交强险法在此方面的空白,对受害者提供更多法律保护。昨日下午,受伤乘客阿凤已拿到了13万余元赔偿金。
据了解,这起意外发生在2011年11月,在沙溪打工的四川人阿凤坐上了从由大涌叠石往沙溪中心市场方向的公交车。当车子行驶至沙溪镇龙瑞民乐福对开路段时,司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导致阿凤由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事后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凤被鉴定为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九级伤残。
同年8月20日,阿凤把司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公交车在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案发时阿凤是因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导致由车上摔到地上而受伤,事故发生的瞬间阿凤并未完全离开车辆,下车动作并未完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的范畴。在一审败诉被判赔偿11万元后,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上个月27日,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阿凤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维持原判。中山市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阿凤是否在机动车上作为判断条例规定的车上人员。阿凤从公交车摔到地上导致颅脑损伤,也就是说,她的头部触地之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那时,阿凤并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阿凤终于拿到了13万余元赔偿金。因为脑部受伤,阿凤如今已经没法正常工作。两年多的维权纠纷终于以追索赔偿成功告终,她也不必再去打工了。
陈彧 李志金 李少民
(原标题:乘客因车未停稳致残获赔1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