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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20余拆迁户被判诈骗罪遭北大教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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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订了一年之后,拆迁户却被当地政府指控犯有诈骗罪。拆迁拆出了诈骗罪,这一消息在当地村民中“炸开了锅”。

从2011年年底开始,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拆迁户邱多明、邱国忠、钟秋造、王昌宾、黄达新、宋久全等20余名拆迁户接连被捕。

赣州市政法委专案组此次针对拆迁户的大面积抓捕行动,引起了国内知名法学教授及新闻媒体的关注。

2012年7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教授发表专家法律意见,认为拆迁村民无罪。

2012年9月19日,《南方都市报》以《是合法“讨价”还是诈骗?》为题率先对赣州市该起拆迁诈骗案进行了深度报道。

2012年10月13日,《民主与法制》杂志以《赣州拆迁引出的系列诈骗案》为题,对该起拆迁诈骗案也进行了跟进报道。

邱多明家一处尚未拆迁完毕的四层楼房

检方认为:邱多明抢建房屋、分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构成了犯罪。

2012年6月14日,赣州南康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指控称:被告人邱多明知道赣州市正在规划章贡新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自己所在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已被纳入赣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将会被征地拆迁。为了在征地拆迁中获得非法补偿,从2005年左右开始与家人陆续在水南镇高楼村六组上塘、土耳背等处抢建违章房共计2609.66平方米。2010年3月,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委托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人民政府对水南镇高楼村六组进行房屋拆迁。被告人邱多明为达到将自家的违章房按照合规房屋标准进行拆迁补偿的目的,利用其与水南镇政府负责高楼村六组拆迁工作小组组长罗日瑾的战友关系,请拆迁小组工作人员吃饭,要求罗日瑾在拆迁工作中予以关照,致使拆迁工作人员对其违章房屋予以丈量并在违章认定会上帮其隐瞒违章抢建房屋的事实。后邱多明借用邱多华、邱女者等人身份证、户口簿违规参与自家房屋的拆迁分户,分别以邱多明、邱多斌等八人的名义,与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骗得拆迁补偿款、拆迁奖励、安置过渡生活费等共计1724174. 33元、返迁安置房屋2609. 66平方米。

一审辩护律师:邱多明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

邱多明案一审辩护律师、法学博士李刚则与检方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村民无罪。李刚律师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建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其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和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该罪的两个重要特征,欺骗行为包括两类,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李刚律师认为:本案中邱多明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法庭调查表明,邱家的合法建筑是其家庭成员在90年代出资建造,当地政府目前认定的所谓抢建房屋是邱多明之父邱德里在2010年7月政府拆迁公告发布之前所建,这些建筑真实存在,邱家没有人虚增面积或者隐瞒建筑物没有批文的事实。邱多明受父亲邱德里委托与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签订《拆迁协议书》时并无虚构或隐瞒行为。在签定拆迁协议现场,工作人员审查了邱多明提交的分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这些户籍和身份信息均没有被涂改或伪造。

《拆迁协议书》拆迁户一栏中拆迁户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均没有伪造。

拆迁组组长:为了赶拆迁进度,把邱家的房屋按照当地拆迁惯例给予了补偿。

原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日瑾在侦查机关供述称:把邱家的房屋按照当地拆迁惯例给予了补偿,并不是因为受骗,而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

证据证明代表政府办理拆迁工作的罗日瑾、张福铭、罗小明、吴文豪、黄杰等人,都是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章江新区返迁房屋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即 [2006]41号文件)等文件和上级领导在会议上作出的指示等程序进行的,他们负责房屋的测量、制图、谈定拆迁条件、审查并作出分户决定,制作拆迁协议,上报拆迁协议,拆迁协议通过后,经公示确认后,再通知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协议书,执行上述拆迁程序时间长达近半年。这些拆迁组工作人员的证言也都证实了他们没有被骗,之所以与拆迁户签订较为宽松的拆迁协议也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

在整个签署拆迁协议过程中,邱家房屋是否属于抢建建筑,政府拆迁人员是一目了然的。

从后来罗日瑾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刑的事实上也可以看出,罗日瑾与拆迁户邱多明之间并无串谋问题。

一、二审判决书指控邱多明利用战友关系,在拆迁过程中要求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日瑾予以关照,此指控被邱多明否认。证据证明,邱多明只请拆迁工作组成员吃过一次饭,是在补偿协议已经签署完毕且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之后,而且就是在这一次的聚餐时邱多明和罗日瑾聊起个人的经历,才发现是同一年从赣州参军,属于一个军,但是分别驻扎在河北省不同城市,他们在服役期间并无交往,更谈不上什么“战友”关系。

二审辩护律师:是政府在骗村民而不是村民在骗政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邱多明案二审辩护律师迟夙生认为:事实上,代表政府工作的罗日瑾等人也都是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进行的,这些人在卷宗里都有证言,他们的证言也都证实了他们没有被骗,他们就是希望尽快些完成上级交给他们的工作,在上级领导同意、认可的情况下哄着村民签下协议。其实大部分村民是不愿意离自已祖祖辈辈生活的村庄,正是因为有了政府高额回迁条件才使得村民得以顺利迁走。如果村民们所说的这种事实现实存在,则是政府骗了村民而不是村民骗了政府。

迟夙生律师认为:村民无罪。

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曾就邱多明案要求控方补充侦查。

一审法院南康市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邱多明一案控方存在举证不足情形。2012年8月30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向南康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2)康刑初字第101号《建议补充侦查函》,该函明确要求南康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下列四个关键问题:1、被告人邱多明及其家人合规房屋面积多少,合规房屋是何种建筑类型,违规或抢建房屋面积有多少,是何种类型建筑,各有何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反映不全。2、被告人邱多明本人及所使用他人身份证或名义参与拆迁的合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违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现有证据资料反映不全;3、被告人邱多明从何时开始至何时止,在何处以何种形式抢建多少违规建筑,是何种类型建筑,已拆迁补偿多少,还余多少未拆除,现有证据反映不明;4、被告人采取何种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形式或手段进行诈骗,其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方法,是否足以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然而,2012年9月4日,南康市人民检察院仅以没有文号的函件形式回复南康市人民法院,该函没有回答一审法院要求补充侦查的关键问题——即邱多明采取了何种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形式或手段进行诈骗,其所采用的手段是否足以导致被害人(即政府)产生错误认识。

迟夙生律师认为:南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抓住本案的关键问题即邱多明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南康市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该重要事实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邱多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一审判决。

迟夙生律师指出,这样的有罪判决才是真正的犯罪。

法律专家意见书认为拆迁户邱多明无罪。

国内知名法学教授:拆迁工作不适宜用刑事手段处理,村民无罪。

2012年7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五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对邱多明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论证。

与会专家认为:第一、邱多明申报的拆迁房屋均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在2010年7月16日政府拆迁公告发布期限之前所建造,因此不存在欺骗的问题。即使是基于非法获取拆迁款的目的,拆迁公告基准日以后抢建的房屋,在发现以后也只是不予补偿而已。如果没有发现而获得补偿,以后又被发现的,也只是一种拆迁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收缴补偿款,而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拆迁组工作人员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此种认识错误而发放拆迁款。

首先,在拆迁过程中,群众为被动方,政府为主动方。拆迁过程中群众为了多得到补偿,抢建房屋是常有的事,补偿是讨价还价的过程,最重要的是双方是否达成合意,达成合意的,视为政府对无证建筑的承认。政府出于推动拆迁进度的需要,给付相对应补偿款应当认为是双方达成了合意。

其次,政府拆迁时负有认定责任,拆迁当时负有核实义务,政府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是制度制定及行政职权行使出现了问题,而非群众之过,拆迁中不涉及诈骗,而是博弈的过程,并非违法而为正常交易行为,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不论原为何种房屋,均可认为政府以自己行为认可该房屋,应当给予补偿,群众不构成犯罪。

与会专家认为:在拆迁过程中,只有无中生有的虚报房屋面积骗取补偿的,才可能认定为诈骗。若是违法建筑,或是抢建房屋,仅仅是应当不予赔偿,而不应认定为诈骗。

与会专家最后呼吁:拆迁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不可用刑事手段处理,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2012年12月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邱多明不服二审裁定,2013年1月18日,邱多明以没有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政府为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申诉。但截止2013年3月2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无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审查答复意见。

对该起拆迁诈骗案的走向,我们将继续追踪报道。 (周文 郑义)

(原标题:江西赣州:20余拆迁户被判诈骗罪遭北大教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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