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法 交警部门有告知义务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制图:武亚新
市民罗女士在查询机动车违法信息时发现自己2012年在同一地点连续违法4次,但未收到任何方式的通知。罗女士认为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违法,遂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讨个说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案例1:未及时收到违法短信状告交警
2012年11月7日上午8时48分许,深圳市民邢先生驾驶小车到福田区某银行办事,因附近无方便停车之处,便临时靠路边停放车辆,并于8时53分返回停车处。之后邢先生收到了一份《违法停车告知单》。邢先生说,自己在短暂的停车期间没有收到过交警的任何短信通知,直到2012年11月20日才收到短信通知,罚款200元。
邢先生对未收短信告知便被罚款不满,遂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他认为,交警的执法缺乏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交警回应称,短信通知是一种便民措施,违法罚款是按法规办事。目前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还没有判决结果。
案例2:违法6次未被告知市民法庭讨说法
2012年底,兰州市民罗女士查询网络记录发现,自己的车在当年有过多次违规,其中在同一路口竟连续4次被处罚,原因全是“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4次共罚款800元,扣8分。同年10月31日,罗女士将车停放在某小区门口,直至11月1日车辆始终停放在原地没有挪动。然而在查询违法时,交警队却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为由,对该车给予两次处罚决定,共计罚款200元。
因为从未收到过任何告知自己违法的短信,针对如此处罚,罗女士认为程序不合法,遂手持6张罚单,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据了解,这起行政诉讼案正在审理期间。
案例3:未被告知同一路口被拍违法105次
2005年5月23日,在京卖菜为生的安徽农民杜宝良偶然得知,自己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驾驶小货车在同一路口被电子眼拍下违法105次,却一次也没有被告知。2005年6月1日他到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理,缴纳了1.05万元罚款,并被扣210分。杜宝良认为,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下称西单队)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西单队对81次处罚没有出具书面处罚决定,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告知”义务,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2005年6月15日,杜宝良对西单队提起诉讼。后因种种原因撤诉。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侃仁
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成阁
主持人:交通违法处罚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周侃仁:交通违法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交警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根据情形可适用两种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交通警察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要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张成阁: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总之就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在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当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
主持人:很多车主都遇到过在同一地点多次违法被罚。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违法。那么将违法信息告知车主到底有没有明确规定呢?
张成阁: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20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通常会认为违法行为信息处理是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必须。而且根据新的道交法的规定,驾驶员或车主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在全国不少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的案例中,当事人均认为交警部门以简易程序作出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但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支持交警一方。
周侃仁:用电子眼非现场执法,可以作为一种执法手段,但不能机械执法。交警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取证,不采取贴罚单或者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机,司机一直蒙在鼓里,以至于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违法很多次,这一做法是不妥的。
按照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摄像取证以后顺手贴一张罚单,或者打电话、发短信告知违法司机完全是举手之劳。行政机关是有义务阻止违法行为的,而放任相同的违法行为累积多次,行政机关显然在告知义务上没尽到责任。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假如因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严重交通事故,那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更高了。
主持人:案例2中,罗女士的车在同一地点停放两日未挪动,交警部门给予两次处罚合理吗?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怎样寻求帮助?
张成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在此事件中车主只要把车停在同一位置没有移动过,就可以理解为同一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多次违法,所以只能罚款一次;如果其间车辆移动过,就可认定为多次违法,可以多次处罚。罗女士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问题,一是向执法部门申诉,要求重新处理;二是向其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撤销第二次处罚。
(原标题:机动车违法 交警部门有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