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应台称应废除“通奸罪”
台海网
14日,台“文化部长”龙应台在“行政院会”上声称,台湾有“通奸罪”这件事令她在外国友人面前抬不起头,“是个相当落后的法律”。龙应台的这通发言,立刻又将台湾岛内争议许久的“通奸除罪化”议题翻上台面。一时间,台政界曾传出婚外情的知名人士,都要被媒体揪住猛问一通对此议题的看法,令他们好不尴尬。另一方面,“通奸罪”要不要废除也在台湾广大“人妻”群体中引发争议,对那些曾被“小三”插足的妻子们来说,“通奸除罪化”只能让已经没有廉耻的“狗男女”更肆无忌惮。
支持者:婚姻不必依赖警察维持
所谓“通奸罪”的法源,来自于台“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在龙应台看来,这条令她尴尬的“通奸罪”,身体的权利属于每个人自己,婚姻不应该由警察敲门和侦探录影来维持。对与龙应台持相同观点的人士来说,全球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地区还有“通奸罪”,与时代潮流不符。事实上,“蓝委”吴育升曾经提案“通奸除罪化”,不过却因自己有出轨情事,被人认为是“自肥”。
虽然台湾大部分妇女团体对废除通奸罪持保留态度,不过台“妇女新知基金会”却也主张“通奸除罪化”。该团体还曾制作短片分析通奸的4种不同类型,以此证明妻子要找到出轨丈夫在法律上有力的通奸证据相当困难。因为按照“通奸罪”的犯罪要件,仅仅捉奸在床和出轨录音根本不能定罪,反而可能触犯比通奸罪更重的“妨害秘密罪”。在支持者的观念中,成年人男欢女爱你情我愿,或许违背善良风俗,但并不应该使用法律等强制力来惩罚。
反对者:弱势人妻的反击“利器”
台湾的“通奸除罪化”之所以屡有争议,却一直没有实质进展,与广大妇女团体的杯葛有很大关系。虽然“通奸罪”最开始是为了惩罚“红杏出墙”而诞生的男权“法律”,但经过修订之后,反倒是很多在家庭经济地位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已婚女性捍卫权利的利器。特别在台湾这样一个全职家庭主妇占到已婚女性近50%的社会中,将“奸夫淫妇”送去吃牢饭,是她们在感情被人插足、家庭遭人破坏之后,为数不多能扳回一城的办法。虽然出于女性自身的感性特点,很多女性在最后选择了撤诉。但对她们而言,“通奸罪”仍然是对“小三”们的强有力威慑。
最近,民进党主席苏贞昌的重要文宣幕僚李厚庆也染上桃色官司。李的妻子将丈夫及电视台女主播捉奸在床并控告女主播妨害家庭,就是弱势人妻以“通奸罪”捍卫自身利益的著名案例。正因为日益增加的“捉奸”需求,台湾的征信社一家接着一家开。“通奸罪”在帮助婚姻中受害一方讨公道的同时,也无意间带动了征信生意的“繁荣兴旺”。对被“劈腿”的妻子或丈夫来说,如果没有了“通奸罪”这个利器,他们还真的无从捍卫自己的家庭和利益,毕竟责任与幸福,不是金钱可以补偿的。
导报记者 燕子
(原标题:龙应台称应废除“通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