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争议大要开听证会
南方日报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电力、电讯、燃气、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规划和现状图文等不予公示。——《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3月13日—3月26日。
意见反馈方式:1.邮寄至广州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2.传真至83334832;3.发电子邮件至ghjfgc@126.com。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怀宇)最近,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新的《办法》提出,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或者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办法》还对规划公示牌的制作和摆放作了详尽要求,避免规划走过场。
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和现状图文不予公示
《办法》中规定,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两大类:批前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报送审批或审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草案前,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展示期间及展示期满后5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批后公示是指,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公布。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的公布不得少于30日;在政府网站的公布不得少于1年。
到底哪些城乡规划应该公示呢?哪些应该保密呢?《办法》提出,城乡规划公示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进行公示。
公示牌不得放在偏僻处
有市民提出,一些项目规划走过程,一些单位或个人有意制造困难,将涉及很多人切身利益的规划公示牌故意放在偏僻的地方。对此,《办法》对于规划公示牌制作和摆放作了十分详尽的要求。
《办法》明确,公示牌规格为不小于65cm×90cm,应当摆放在选址或者用地红线范围内、小区(建筑物)出入口、公告栏、物业管理用房入口、社区公告栏等人流相对集中且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的显眼位置,且公示牌上边沿距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用地范围较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重要位置适当增设公示牌。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应当固定,不得随意移动。
现场公示的首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巡查部门、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个人)共同到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现场确定规划公示牌摆放位置。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参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其拒不改正的情况知会广州市建设、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评价等级档案中,并予以公布。国土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在核发预售证和相关工作时进行监督。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工作中并在政府网站公开通报。
矛盾较大公示事项可举行听证
市民在哪里能够看到公示内容呢?对此,《办法》中也明确,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示,指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馆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展示场所进行的公示;2.政府网站公示;3.建设项目现场公示;4.媒体公示;5.论证会、座谈会等其他方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示内容、公示目的等不同选取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方式进行公示。
如果市民对公示的规划有意见怎么办呢?《办法》中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有效反馈意见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反馈意见有法律和事实根据且与所公示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采纳。
《办法》还明确,公示中依法告知了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或者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记者对比之前的旧版文件发现,新的《办法》还特别明确,经公示发现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的,应当举行听证。
(原标题:公示争议大要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