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产逃债 “老赖”被判连带责任
广州日报
油船撞坏万江大桥被判赔2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刘裕、吴利琴)东莞市前程运输公司的油船撞坏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大桥,法院判该公司赔偿250万元。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油船公司股东潘某、邹某将公司全部财产变卖,导致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法得到执行。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潘某、邹某近日被法院判处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8月5日,东莞市前程运输公司所属“前程8”号油船由中堂经高埗大桥进入东莞水道开往沙田时,与万江大桥碰撞。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被撞的万江大桥进行抢修。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08年5月15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前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同年11月6日,广州市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东莞市前程运输公司赔偿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万江大桥加固应急检测评估工程费等费用合计约250万元。
前程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后,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该案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程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用及利息共计320万余元。但在执行过程中除直接划取其银行存款22850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作为前程运输公司股东的两被告在一审判决确定其应向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赔偿巨额财产后,共同将原属于该公司的四艘船舶全部变卖,并结束对前程运输公司的经营,以达到逃避诉讼债务的目的。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于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明显,该股东应对交通事故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两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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