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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为钱反目百万元却“没人要”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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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章艳艳)因遗产问题,肖女士和两个妹妹对簿公堂,最终肖女士被判补偿妹妹们各50万元。但妹妹打赢官司,却拒不接受钱款,反而是肖女士拿着100万元现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了这起“离奇”案件。

肖女士已经60多岁,早年与丈夫离异,由于孩子尚小,因此她带着孩子搬回家与父母同住。由于父母年纪大了,肖女士就一直住在家里照顾父母,养老送终。父母临终前留下遗嘱: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留给肖女士继承,肖女士给两个妹妹各50万元作为补偿。父母认为肖女士多年在家共同生活,尽了绝大部分赡养扶助义务,而且肖女士孤儿寡母多年,理应在财产分配上对其照顾。

然而,两个妹妹听闻此事大为不满,说肖女士蛊惑父母、骗取遗嘱、篡夺家产。最终,姐妹反目,妹妹把肖女士诉至海淀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房产归肖女士所有,肖女士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给付两个妹妹各50万元,如肖女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肖女士多次找到两个妹妹要求给付补偿款,均被拒绝。妹妹们似乎商量好似的,口径一致:“不能便宜了你,我们就是不要这个钱,一定让你支付双倍利益!”“将来有法院找你要钱的一天!”

肖女士无奈之下便带着100万元现金找到了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您这种情况,不能强制执行。”法官解释道,按照我国民诉法规定,只有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权利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妹妹们拒绝领受案款,肖女士无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强迫妹妹接受补偿款。

“那怎么办?”肖女士很焦急。“可以公证提存。”法官建议。法律规定: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接受,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您到公证处办理提存手续,提存当日即视为履行义务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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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当心“被违约”

据悉,类似的案例在房屋租赁中也时有发生,尤其是房主经常利用这种手段造成租户“违约”。

由于房价波动,很多房主租房后,后悔房租太低,但因为合同束缚,既不能提高房租,也不能强行清退租户,就利用违约条款,例如合同规定“承租人如果延期交付租金达15天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这样,房主以各种理由拒不收租金。如果租客不知情,很难搜集房主恶意拒收租金的证据,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因此,租客在“交租”无门的情况下,首先要注意保存和房主的谈话,证明自己主动交纳房租,如果难以保存证据,可以利用提存手段,确保自己及时交纳房租。

(原标题:姐妹为钱反目百万元却“没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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