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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反腐篇:政府紧握钱袋子 高薪养廉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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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记者李婉然 报道)2012年12月,“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12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报告”,在176个国家和地区当中,新加坡排在第5位,成为亚洲极少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国家。截至目前,新加坡已经连续18年进入廉洁排行榜前十名。

事实上,早在新加坡1959年自治和1965年建国初期,其贪污腐败现象曾十分猖獗,几乎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后期,新加坡就已经转变成为一个廉洁的政府。是哪些措施让新加坡有了如此迅速、彻底地转变?

健全廉政法律制度,严厉惩治贪污行为

新加坡政府认为,“易于发生贪污的部门或机构往往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廉政建设的根本在于从制度上设防”。为此,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就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有关立法。

1960年6月17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一部强有力的反贪法律——《反贪污法》,后经六次修改补充,该法律不断得到完善。《反贪污法》融刑法、刑诉法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虽然只有35条,但规定得非常严密、详细和明确,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使得执法人员能够迅速公正地断案,一方面使得犯罪分子无空可钻。

新加坡对腐败的定义非常宽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包括“性贿赂”。所有的贪污都是犯罪,没有不正之风、违法、犯罪之分,或是罪与非罪界限之说。新加坡也没有贪污金额起刑点,接受或赠予1元都算受贿或行贿,甚至口头贿赂也一样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新加坡规定,行贿和受贿都属于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对贪污贿赂行为实行“有罪推定”,即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与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提出相反证据,则其收受或取得的一切财产都被认定为贿赂所得。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

在新加坡,贿赂行为的判定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只要行为人索取和收受了不当好处,且其行为与其职务相关,就构成贿赂犯罪,并不特别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行贿罪都成立。

新加坡在腐败犯罪量刑上实行“逐项量刑”,没有死刑。除了收缴赃款外,每项罪名最多可判处有期徒刑5年或10万美元的罚金(没有无期徒刑或死刑),或者两者兼施。假如一位公务员先后10次受贿,他将受到10项指控;若10项罪名都成立,按照最高限5年量刑,他就将被判处50年徒刑,实际上等于被终身监禁。按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即使贪污受贿者已经死亡,也要继续追缴其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

新加坡法律把公务员收受礼品也列入涉嫌贪污范围,并有严苛的规定:第一,不得接受公众人士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如娱乐、免费旅行等;第二,除非在退休时,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向常任秘书(即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最高首长)申报,所收礼品不得超过300美元;第三,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拒绝或拒绝则不近人情,可将礼品上交;本人如想要这个礼品,则按价购买;第四,如果接受下属人员的款待活动,必须报告款待时间和地点,款待费用不能超过款待人月工资的2%。

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新加坡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有效的反腐防腐法律和制度,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指导手册和纪律条款》、《预防贪污贿赂法》、《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公务员惩戒规则》、《防止贪污法》、《财产审核法》和《中央公积金制度》等。

新加坡铁腕护廉,贪污调查局握大权

光靠法律不足以震慑贪腐行为,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行为。为此,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CPIB),其廉政由此得到保证。该部门成立于1952年,是该国调查惩治腐败和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具有独立、完整、秘密的调查处置权,是新加坡最具威力的国家强力部门。它的前身是新加坡警察部队的反贪污部门。

1959年,由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李光耀立志要扫除社会上的贪污行为,使新加坡成为一个清廉国家。为此,他通过改进立法、加重对贪污行为的处罚,并不断扩大和强化贪污调查局的权力,使其逐渐成为一个强力的反贪执法机构。1970年起,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更是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其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但总理不能干预贪污调查局的工作。

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拥有独立的权力,可以行使《预防贪污贿赂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调查任何人的贪污受贿罪。不论是政府公务员还是私营企业主,不论是受贿者还是行贿者,不论案值大小,不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是新加坡公民涉嫌贪污犯罪,贪污调查局都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它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违反“反贪污法”的人员;对犯有贪污罪的人,贪污调查局可以罚款,没收受贿财物,还可判5年以下的监禁;如有必要,贪污调查局可以调查被怀疑人的银行账户、股份账户、费用账户,还可调查其妻子、儿女和代理人的账目等。

对于贪污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鼓励民众投诉。根据法律,即使是在审判过程中,贪污调查局也有义务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除非法院发现举报内容存在不实。在2007年贪污调查局获得的举报线索中,超过58%是实名举报,显示出民众对贪污调查局的信心;二是政府机关和企业公司可提供资讯资料;三是贪污调查局可安排自己的情报侦察人员,插入某些单位进行秘密侦察。

此外,新加坡还特别强调贪污调查局查案的行动效率。对于署名的投诉和举报,贪污调查局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正式答复;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必须在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除非案情复杂,所有的贪污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尽管如此高效,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其实人员并不多,全局只有90多人,其中侦查办案的只有一半左右。这些人均为大学以上学历, 具有丰富的法律、经济、会计等专业知识。

“高薪养廉”是误读,公务员月薪不如筑路工人

每当谈到廉政建设时,人们就会津津乐道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面对众多媒体说:“新加坡公务人员的工资是全亚洲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甚至比亚洲人均收入最低的缅甸的公务员收入还要低。”在新加坡,一个筑路打桩工的平均月薪是4980新币,在所有行业中排到100位。而一名普通公务员平均月薪仅4000新币左右。不仅新加坡,排在清廉榜前十的另外九个国家的公务员收入也都低于全国就业者平均水平。那么“高薪养廉”的弥天大谎缘何而来?

事实上,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后才有高薪。它所谓的“高薪养廉”政策是从1994年才开始实施,且仅仅针对30多个部长级高官。其目的不是为了养廉,而是为了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职。而它所谓的高薪也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高。

新加坡规定,部长工资是全国48个薪水最高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和企业总裁工资的2/3,其他级别的公务员工资也参照此标准制定,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那么高了。私企的高管工资高,而高级公务员的工资是私企高管工资的2/3,这就导致了新加坡高官工资比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高出好多倍。

新加坡公务员没有任何灰色收入或特殊政府福利,其工资完全市场化,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或加薪,或减薪。调整方式遵循公务员工资是私企的2/3的规定,这使得每年大约有6%的公务员炒政府的鱿鱼,跳到私营企业去另谋高就,而这也间接实现了新加坡政府“公务员零增长”的目标,使公务员队伍人数常年维持在6.6万左右。

新加坡在2008年受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不景气,私营企业职工薪水下降,于是,新加坡政府毫不犹豫地决定下调公务员工资,各个级别的公务员工资比2007年减少了11-19%。

此外,新加坡还建立了全面的财产申报制度。一旦成为公务员,必须详细申报财产。申报范围:1、本人拥有的股票、房子、土地、汽车以及其它财产等;2、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在私人公司的投资收益。被正式录用者必须在任职前申报个人财产,否则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后如果财产有变动,应主动填写财产申报清单并说明变动原因。公务员在每年一月份直接向上司申报财产,由反腐调查局审查核实情况。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都是犯罪。如果公务员对申报财产说不清来源,则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依托强力监管下的预算制度,通过钱袋子约束权把子

李光耀曾说:“我们必须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使政府不仅没有贪污腐败,还处处厉行节约……我们希望能够削减政府开支,从而建设一个节约型政府。”在经济和政治之间建立起边界是保障廉洁政治的最重要方法。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预算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证政府运作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较好地遏制腐败。它预算编制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建设节约型政府。

新加坡对政府各部门全部实现财政统一管理,任何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都没有在银行自行设立账户的权力,各部门的运行经费都由财政部统一拨付。各部门的预算中鲜有“追加预算”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贪污腐败的机会。

另一项常规监督措施是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审计。在新加坡,审计署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总审计长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但向国会报告工作。审计署不仅对政府工作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进行审计,而且对浪费和挥霍行为也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有此行为,审计署会和贪污调查局开展密切合作。

新加坡还有一项重要的反腐措施,就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控制和严格的管理。该国在财政部下设有统一、且可对外发布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网”。根据新加坡的政府采购规定,总额超过3000新元的任何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公开在电子商务网上实行竞价采购;3000元以下的采购可由部门自行处理。

(原标题:新加坡反腐篇:政府紧握钱袋子 高薪养廉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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