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钱都抢! 南明公判18名罪犯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本报记者 李昊 实习生 兰云 摄影报道
本报讯 为严厉打击罪案,昨日,南明区法院举行公判大会,集中对涉及“两抢一盗”案件的杨刚银、李兴昌等18名罪犯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2年5月20日,罪犯杨刚银伙同他人窜至贵阳市南明区桃园路电厂内,持刀抢走被害人李红霞现金1000元。5月23日,罪犯杨刚银、刘云伙同他人窜至贵阳市南明区电建一公司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罗小波价值1600元的手机一部。
5月27日,罪犯杨刚银再次伙同他人窜至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附近,使用暴力强行抢走被害人路克勤现金1元及雨伞等物品。
6月3日,罪犯杨刚银、李兴昌、刘云伙同他人窜至贵阳市后巢村火车站车库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王传林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滑盖手机一部及现金416元。6月8日,罪犯李兴昌、张坤权伙同他人窜至贵阳市南明区绿苑小区一酒楼门口,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何大辉现金1050元。
6月13日,罪犯刘云伙同他人窜至贵阳市沙冲路铁路桥上,持刀抢走被害人罗仕琴、余兴巧、岳国凤的现金250余元及手机二部。6月14日,杨刚银、张坤权、李兴昌伙同他人窜至贵阳市南明区嘉瑞路,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徐世兵现金790元及手机二部。
法院认为,罪犯杨刚银、李兴昌、刘云、张坤权,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罪犯杨刚银抢劫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依法判处抢劫犯杨刚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罪犯李兴昌抢劫3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依法判处抢劫犯李兴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罪犯领刑1年至11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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