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保护打消证人作证顾虑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1月24日电 记者邓新建 见习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王艳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两名关键证人在法院专设的作证室出庭作证,二人经过模糊处理的头像实时出现在法庭内的显示屏上。最终,法庭依据证人证言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海珠法院院长邬耀广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这是该院制定出台《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被害人出庭司法保护实施办法》后,首次对证人实行隔离保护。
据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如何操作、如何打消证人作证顾虑等,都困扰着司法实务界。而海珠法院此次出台的办法成为全国基层法院的首创之举。
“办法细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保护的一系列程序。从保护的对象、对象权利的告知到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的期限以及具体采取措施的种类告知、申请人对措施的选择等都作了详细规定。”邬耀广告诉记者,办法首次明确,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甄别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保护级别,分为隔离保护、信息保护、人身保护3项措施,并说明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或综合运用。
记者了解到,隔离保护是指,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或使用法院设置的证人作证室通过实时视讯传输出庭作证;信息保护是指,法院对于准许不公开个人信息的证人、被害人,法庭提前核实身份,采用化名在出庭笔录、保证书上签字,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而采取人身保护的,经法院审查准许可由法庭安排专门车辆接送出庭,并派法警进行人身保护。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况,可同步采取面部遮挡、技术变声、模糊身像等方式进行保护。
此外,办法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豁免纳入司法保护范围。为了推动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办法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在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赋予其作证上的豁免权,避免因这类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导致公务秘密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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