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福州1月5日电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姚润泽 今天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福建省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标的金额在11697元以下的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今年1月1日起,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据此,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度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989元。在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福建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确定为11697元以下。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原告可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该程序设计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福建省福州、厦门等地部分基层法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小额诉讼试点单位,为此项制度在全国推广提供了实践基础与样本。
(原标题:福建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