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深圳特区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针对社会优待,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法律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凸显社区养老服务作用
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为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可以将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并增加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
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积极支持发展以日间照料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人日间照料、托老所、互助养老等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民资办养老机构
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法律明确,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依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国家层面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多元主体兴办养老机构,实施全国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工程,努力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明确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深圳特区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法律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九九重阳节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新华)
(原标题:“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